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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重大误解”的探讨(6)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注释:

    [1][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民法大全选译〈债。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1 页。

  [2]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04 页。

  [3] 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第78 页。

  [4] 同①。

  [5]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南开大学出版社1984 年版,第91 、92 页。

  [6]王军:《美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161 页。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 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73 条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施天涛主编:《合同法释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 年3 月第1 版,第100 页。

  [10]该注释指出:“如果有权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不保留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而继续履行合同,也视为对合同的一种确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编译:《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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