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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法中无效合同制度的评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三、新合同法完善了无效合同的财产法律后果

  不论是无效合同,还是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或是效力待定合同未能取得法律效力,财产上的后果是一致的,即主要是归结为财产上的返还与赔偿。

  新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在原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基础上增加了“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内容。新合同法之所以增加这一内容,是因为在有些情况下财产是无法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例如原材料已加工,实物已经出售或实物已经使用残损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折价补偿这种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增强了合同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受损方的利益。

  新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与原合同相比,主要是增加了“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集体、第三人”的规定。这实际上是借鉴了《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维护了财产所有者的利益。另外,新合同法虽然保留了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收归于国有的规定,但只将其限定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况,因此比原合同法“违反国家利益”而承担后果的范围窄了许多,体现了新合同法适用的相对宽松。

  显而易见,合同法的精神是鼓励交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保护交易安全。原合同法无效合同制度是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由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具体规范建立起来的。其中又以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中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无效合同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已越来越多暴露其弊端。而这些弊端又严重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合同法总结了原来三个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对合同法进行了有效修订,增强了实际运行中的可操作性。它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宽松的市场交易环境,又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干预。这对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更好地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中院·彭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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