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性质的再认识(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这一条规定,合同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合同义务。合同法第8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这一条规定的义务当然是合同义务,因为此时合同已依法成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已产生合同上的义务,违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上,合同法中规定了两种责任:一是缔约过失责任;二是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合同法有两种规定:一是在总则的一般规定规定,包括违反依法成立的合同和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两种情况,另一处是在第7章第107条对违约责任里作出规定。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看待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的关系,由于在合同法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指出违约责任就是违反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也就是说第10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也包括违反依法成立的合同和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两种情况,因此这两条规定是一致的。
把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合同的性质定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法的规定相矛盾。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有四个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责任;3、给造成损失的一方有过错。根据这四个要件,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合同很难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首先,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全同的行为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即缔约过程已完结;第二,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合同的责任是约定责任;第三,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事同承担责任不需要违约方有过错;第四,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合同承担责任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相反,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合同承担责任却符合违约责任的要件。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因过错造成的。 因合同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合同的行为当然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性质的再认识的意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合同的的行为当然是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意义在于:
1、有利于维护和实现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根本原则。合同是一种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决定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一个人是否缔结合同关系,同谁缔结合同关系及合同关系的内容,似乎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合同的精髓是当事人意志的汇合。只要不违反法律、道德和社会秩序,每个人都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这种自由被概括为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的确立在本质上是自由经济的要求,合同法就是对自由经济关系的确认和维护。因此,合同自由就是合同法的生命。
把违反依法成立但未登记、批准生效的合同的行为的性质定为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最大程度地维护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反映了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因而有商品经济就会有合同自由的观念。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而言的。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更需要法律的调整, 我们搞市场经济就需要有与之配套的法律机制,需要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合同法就是其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因此,能在多大程序上维护合同自由是最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键,同样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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