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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当得利”还是“合法所得(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那么李四收取房屋差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起源于罗马法,但罗马法中并没有不当得利的一般概念和原则,仅有各种返还诉权(condiction)制度。(2)按我国民法界通说构成不当得利必须具备以下要素: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联系;受益没有法律根据。(3)我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规定 :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要认定李四构成不当得利关健是看他获取10000元是否有法律根据。法律上的根据也即是法律上的原因,对法律上的原因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之分。4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接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5李四要使自已取得的财产排除不当得利性,就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原因 ,原因可以直源于法律上的规定也可来自当事人的约定,李四为张三中介房屋并约定差价归李四所有,中介行为是法律上的行为,约定出自当事人同意,这就弥补了李四获得张三财产法律上原因的欠缺。张三与李四自愿约定房屋的差价归李四所有,可以看成是张三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为民商法属私法,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要恪守法无禁止即权利的原则。张三自愿通过合同约定将房屋差价让予李四,应该看成是对自已权利的处分,在私权范围公法不应主动干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非当事人有请求,法律应该尊重张三的处分权,这样做有利于私权的保障和商品流通加快。因而李四取得10000元房屋差价具有法律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王五获得的1000元是否不当得利?工商局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工商局的调解应该是有效,因为在调解过程没有违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应该认定协议是合法有效。王五获得的1000元可以看成是李四对王五的赠予,尽管他不是赠予的名义取得的。基于以上分析李四对10000元房屋差价有处分权,基于其自已的意思让予王五1000元应看成是赠予,且1000元已经交付,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予在赠予物交付前可任意撤回,在赠予后除非有法定原因不得撤回赠予。王五在赠予后不具有法定原因,因而不具有撤回权。所以李四无权要求王五返还1000元,这样做有助于稳定合法的社会性关系,同是也符合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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