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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合同赔偿制度(7)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在所有违约救济方式中,继续履行是符合当事人利益、保证实现合同目的最佳救济方式,在公力救济中体现为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的强制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通常可以适用于所有债务不履行形态-拒绝给付、迟延给付、不完全给付以及由给付不能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的债务不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大都延用了罗马法以继续履行为主、金钱赔偿为辅的原则。〔9〕从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债务不履行我国同样采用了这一救济原则。〔10〕《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第7.2.2条亦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损害赔偿通常是继续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情况下采取的替代措施。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现代法沿用了罗马法为保证合同当事人利益均衡而执行的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性原则和对能够避免的损失不作赔偿原则,〔11〕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违约金是源于罗马法罚金要式口约的一项制度,是合同当事人为避免繁重的举证责任而选用的一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按照罗马法协议优先的原则,在诉讼中,当事人有约定的,遵从当事人的约定。在发生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不是就债务不履行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对违约金提出请求。因此,也就无需对债务人的过失进行举证。当然,合同当事人可以放弃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就债务不履行提起诉讼,请求诉讼赔偿。当事人还可以就迟延专门约定迟延违约金,但是,在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得主张主债务与违约金一起给付。〔12〕

  单方解除合同则是给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特殊救济。是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13〕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担负着越来越重的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合同债权的任务。作为保障合同权利义务实现的重要手段,违约责任在合同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们应当学习并借鉴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违约责任制度,使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六、结论

  尽管罗马法学家们未能将有关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及其规定系统化、抽象化,形成一套整齐有序、逻辑性强的制度体系,但是,从我们引述的为数不多的原始文献以及各项规定中已经能够清楚地看到,罗马法为现代民法合同赔偿制度的立法提供了极富价值的理念和可供效仿的结构框架,例如:损害赔偿的范围及计算方法、由协议赔偿演变而来的违约金制度等。事实上,尽管现代法向我们展示了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是,这些方式就其本质而言均未超越罗马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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