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试论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四)留置权是不可分割的物权。??

  不可分割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割性就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 ,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的全部,留置 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可以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是留置物是可分物的,债权 人占有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仓储费用和实现留置权应当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

  我国地域辽阔、海岸线长,长期以来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实行的是严格的指令性 计划为主的计划运输。随着我国沿海水路运输市场的不断开放和繁荣,根据国际海运的实际 情况,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形成了不受调整的一块特殊领域,《海商法》第四 章第八十七条中关于留置权问题的规定当然也不能适用于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但 是,交通部1995年发布施行的《关于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货规》)中却没有 规定有关承运人留置权的内容。这样,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有关承运人留置权的问 题就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一)承运人的留置权

  沿海水路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留置权,是指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滞期费、共同 海损分摊、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 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担保的,承运人有权留置依据运输合同所承运的货物。但是所 承运的货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在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合 同中,承运人的留置权成立的要件,一是承运人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占有并承运托运人所交付的货物;二是托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承运 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 适当担保的,承运人的留置权即依法成立。该留置权不因当事人在运输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而消灭,但是当事人依法可以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不得留置的货物。 留置权始于依法成立之时,随着主债权的消灭或者债务人提供了 被承运人接受的担保而消灭。但是在承运人的留置权消灭前,托运人转移了所托运货物的所 有权的,不得对抗留置权人即承运人。由于托运人处分了所托运货物的所有权,承运人依法行使留置权而给收货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托运人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留置权人的义务,就是在合法占有留置物的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 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一般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或者委托他人 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沿海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收货人一般是指有权从承运人处提取货物的人 ,可以是托运人,也可以是托运人指定的第三人。??

  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权利,一是取得合同约定的船舶装载舱位;二是有权凭提单或者运输 单证在目的港提货;三是在货物因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而且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灭失、损 坏或者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托运人、收货人的基本义务,一是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提供包装良好且适载的货物;二是办 理货物运输所需的手续并向承运人交付相关的单证;三是支付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四是在目的港按合同约定接受货物。??

  在我国沿海水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或收货人没有付清运费和其他应付费用,在货物运抵目 的港之前或者合同约定的支付运费的期限终了前,变更收货人或者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应当 及时通知承运人并及时付清运费和其他应付的费用。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没 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可被承运人接受的适当担保的,承运人有权留置依据运输合同占有并承 运的货物。收货人或者第三人不得以已经取得了货物的所有权而对抗 承运人的留置权。承运人的留置权消灭的法定理由,一是主债权消灭,即托运人或收货 人付清了运费和其他应付的全部费用;二是托运人或收货人另行提供了担保并被承运人所接 受。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的担保不相应于债务金额而不被承运人接受的,不能发生承运人的 留置权消灭的法律后果。承运人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承运人一旦 丧失了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或者已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承运人的留置权也就随着交付而 消灭。即使运费和其他费用没有付清,也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去请求。??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