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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中的担保(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质押生效后,质权人要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质押期间,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按法律规定取得用于质押的权利作为债权担保。按《担保法》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质押也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之日起生效。如法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合同一般自质押合同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权人的基本权利是优先受偿权。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和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变卖、拍卖质物直接以其所得款优先受偿。

  四、定金担保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交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款项。债务人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既可以在主合同中附设定金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定金合同。定金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的定金合同也无效;主合同消灭定金合同也消灭。其次,定金合同自定金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实际交付定金的,合同不发生定金的效力;当事人交付的定金不足约定数额的,只能就实际交付的定金发生效力。再次,定金的数额,法律有规定的,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为宜。

  以上几种担保形式,是合同中常用的担保形式,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合法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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