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辨析(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合同有效要件乃基于一定之价值判断,确定合同(法律行为)是否值得法律给予保护。合同生效既为合同效力发生问题,表现为当事人应依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与合同有效之价值判断已然相同。但生效与有效侧重点有别,有效与否重在对合同定性,是对处于某一状态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评价,即在该时合同是否有值得法律保护的理由存在。而合同生效与否则侧重在合同某时段是否已有受法律保护的事实状态,即一方有无依合同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存在。因而,生效与否应以有效与否为前提,有效要件全部具备情况下合同也即发生效力,合同有效要件未具备的合同必然未生效。所以,合同生效非另须具备生效条件,合同是否生效仅须以有效条件是否全部具备为判准。故而,所谓合同生效条件即有效条件之另一称谓而已,非有不同于有效条件的生效条件存在。进而言之,某条件为合同有效条件即同时为生效条件,如认为批准、登记手续为合同生效条件,断无否定其为合同有效条件之理由;认为其非合同有效条件,意味着必然否定其为生效条件!
于是,最高法院在“合同法解释”中所称“合同未生效”确属对合同“现状”的一种判断,与有效、无效等效力状况为终局评价有所不同。就此而论,所谓未生效合同就并非最高法院之创造,实属将合同关系作一动态考察,取其中之一阶段评价而已,并非在静态意义上指称某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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