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倘若采用德国的立法模式,虽然能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资源即利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成本最低,可操作性最强,但是,这并非是一种理想的立法方案。从形式逻辑的角度而言,法定抵押权与意定抵押权相对应,二者进一步抽象则构成抵押权这一上位概念。在抵押权一章中若单设意定抵押权,将法定抵押权置于物权编之外的承揽合同中,突出了法定抵押权的担保作用,但其物权性质逃逸,从形式上割裂了法定抵押权与物权的联系,抵押权概念在形式上丧失了抽象化的基础。同理,这一体例安排也从形式上割裂了法定抵押权与留置权的联系。民法典对于各种权利在结构上的安排是其内在逻辑的直观化,因而,结构的安排应尽量明晰地体现法律的内在逻辑,而不应当人为地割裂权利之间形式上的联系,破坏制度之间的体系感,给人一种杂乱无章、逻辑性欠缺的感觉,人为地制造诸多不便。权衡利弊,笔者认为,在物权编规定法定抵押权,使法定抵押权与意定抵押权、留置权交相辉映,既能明晰权利设置的内在逻辑结构,增强制度间的体系感,又能保证法典形式的美观,不失为一种理想的立法方案。
注释:
[①][11] 参见张学文:《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②] 参见孟宪海:《关于设立法定抵押权、工程留置权、优先受偿权的研究》,《建筑经济》2001年第3期。
[③] 黄文艺:《比较法:批判与重构》,《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④]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页。
[⑤] [14] 参见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民商法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
[⑥] [10] 参见梁慧星:《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
[⑦] 申卫星:《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
[⑧] 参见王全弟、丁洁:《物权法应当确立优先权制度———围绕合同法第286条之争议》,《法学》2001年第4期;张学文:《建筑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王利明:《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民商法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梁慧星:《合同法第286条的权利性质与适用》,《民商法论丛》(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社,2001年版。
[⑨] 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02页。
[12] 陈本寒:《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13] 李中原:《潘德克吞体系的解释、完善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建构》,《私法研究》(第2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15] 周旺生:《立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72页。
[16]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87页。
李建华 董彪
[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在建工程承揽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问题引发了学术界广泛、激烈的争论。本文以该法为出发点,在介绍、分析和比较典型立法模式的基础上,从可操作性、内在逻辑结构、外在形式美观和法域间的协调等方面进行探讨,试探性地提出我国法定抵押权制度应当选择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 法定抵押权 立法模式 可操作性 内在逻辑 形式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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