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租得 ”(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3、第三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动产租赁物的租赁权
比照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从承租人处取得动产租赁物的租赁权,须基于法律行为,才可以发生善意租得。如果不是基于法律行为,而是基于继承等事实行为,则不发生善意租得。
4、第三人须为善意
善意租得,以第三人善意为其成立前提。所谓善意,是指依照客观情况,第三人从承租人处租赁动产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租人不是动产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如果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动产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不是承租人,则不成立善意租得,第三人的租赁权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
(二)善意租得的法律效果
1、就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与普通租赁关系没有区别,租赁合同成立并生效,第三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取得租赁物的承租权,承租人收取租金并将租赁物交予第三人使用收益。
2、就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两者之间的租赁关系不因承租人转租而发生任何变化,出租人无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应就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所导致的对出租人的损害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因承租人的非法转租导致出租人利益受损,则承租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就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与合法转租时双方的关系相同,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出租人履行承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出租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承租人可以行使的权利。
薛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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