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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大陆法系原则上对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持否定态度。《法国民法典》关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定是第1382 条,该条规定:“行为人因其过失之行为致他人受有损害者,负赔偿责任。”但于合同法领域内,对于认可非财产损害赔偿则颇为消极,学术界长期以来也认为合同关系的目的不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利益而仅在保护其经济利益,故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损害不属于赔偿的范围。[6]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又相继承认了一些违约案件中的非财产损害。1932年赛努商事法院判决,认为殡仪公司应该就迟延而承担死者亲属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之后法院的判例认为因对家庭合影失望而引起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甚至由于违约致马死亡而给人带来的巨大的悲痛也可获得赔偿。[7]《德国民法典》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之损害,以在法律有规定者为限,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根据德国民法,只有因伤害身体或违背婚约而导致的非财产损害才可以获得赔偿。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一般不赔偿非财产损害。对于受害人因违约发生的不愉快,属于非财产损害,不能依契约法的规定请求赔偿。[8]1979年德国民法典增设的第651条第2款规定,将合同法意义上假期享受的丧失(旅行组织者责任)视为财产损害,适用违约赔偿责任。[1](196)可见,德国民法仍对因违约造成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501条规定:“(1)对由对方不履行而造成的且依8.108条未得免责的损害,受害方有权获取损害赔偿。(2)可获取损害赔偿的损害包括:(a)非金钱损害,和(b)合理的将会发生的未来损害。”[9]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4.2.条规定:“(1)受损害方当事人对由于不履行而遭受的损害有权得到完全赔偿。此损害既包括该方当事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也包括其被剥夺的任何受益,但应当考虑到受损害方当事人由于避免发生的成本或损害而得到的任何受益。(2)此损害可以是非金钱性质的,例如包括肉体或精神上的痛苦。”协会在对该条第2款的注释中明确写道:“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非金钱性质的损害也可以赔偿。这可能是悲痛和痛苦,失去生活的某些愉快,丧失美感等等,也指对名誉或荣誉的攻击造成的损害。在国际商业中,本规则可能会适用于受雇于一个公司或一个组织的艺术家、杰出的男女运动员、顾问等人员签订的合同。”[10]可见,上述两个国际法文件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合同责任中的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在对赔偿原则和范围的设计中并未规定违约损害赔偿应当包括非财产损害赔偿,①这样,在发生违约方侵害对方人格权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受害人发生非财产损害的情形,受害人可以且只能依照侵权行为法才能获得赔偿。有学者认为,具有侵权行为性质的违约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损害时,即使提起合同之诉,也应该获得赔偿。[11]因此,违约责任中应当适用非财产损害赔偿。我们应该突破原有见解,在学说上承认对违约场合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并进而在理论上对其谋求正当化和系统化,在例外的情况下适用精神损害赔偿。[12~13]

  我们认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本身给对方造成的非财产损害不宜纳入违约责任进行赔偿,理由如下:

  其一,一般而言,受害人对因侵害人格权发生的非财产损害才能主张赔偿。虽然法国、日本民法规定侵害财产权引起的非财产损害也予以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设置了较大的限制。也就是说,只有侵权法才能对非财产损害提供救济,而合同法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非财产损害,原则上是不提供救济的。如果违约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则因此发生的非财产损害应当受侵权法的保护。既然违约责任中适用非财产损害的情况仅限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场合,那么在此情况下,为什么不基于侵权责任而一定要基于违约责任提出请求呢?[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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