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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违约与侵权责任竟合情形下诉讼方式的选择(2)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四)在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下,赔偿标准也有很大区别。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赔偿年限一项为例: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合同法》的实际赔偿原则,赔偿年限为当地人均期望寿命减去受害人定残时的实际年龄。北京的平均寿命是75岁,受害人定残时实际年龄30岁,受害人可以获得45年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自定残之日起,受害人只能获得20年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此外,诉讼时效、举证责任的范围也存在区别(具体不同见如何选择诉讼方式部分)。

    三、如何选择诉讼方式

    笔者将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2000年7月3日宋继鸿(女,32岁)向成都大运旅行社缴纳了定金准备参加其组织的成都、重庆、三峡、武汉四地游,可大运旅行社因报名人数较少,私自将宋继鸿等人转交到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雇用了成都干休所的车辆。7月7日在旅行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宋继鸿胸部以下高位截瘫。事故发生后,重庆市高等级公路行政执法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车辆不合格,成都干休所驾驶员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2年8月1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宋继鸿等人按照成都青旅广告所载明的内容和条件,向成都青旅缴纳定金后旅游合同已经成立。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赔偿宋继鸿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884,281.91元。成都大运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继鸿要求成都干休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调整范围,应另案处理。

    在接到判决书之后,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3年 2 月 28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本案是侵权之诉。由成都干休所和成都大运共同赔偿宋继鸿的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865,657.91元。驳回原告要求成都青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案选自中央电视台2003年5月13日《经济与法》栏目)。

    该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只所以会迥然不同,依法改判成都青旅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成都干休所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就是对被害人诉讼方式的认定出现了差异。一审法院显然是认定宋继鸿提出的是违约之诉,判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中国青年旅行社承担责任,大运旅行社因私自将宋继鸿等人转交到中国青年旅行社,承担了连带责任,而侵权人成都干休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既然是违约之诉又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是于法有悖的。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只所以认为宋继鸿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对一审进行改判,是因为:

    1、宋继鸿从一审开始提起的就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明确提出了精神赔偿的请求。她列的被告,第一被告就是干休所。

    2、在人民法院,宋继鸿要求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时候,仍然是以人身损害赔偿来要求。

    3、她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以通知的形式公布的民事案件的案由中,它是列在侵权案件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从这一案例中不仅可以进一步明确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区别,提起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不同,也可以看出诉讼性质的差别最终也导致获得的赔偿金相差近百万。那么如果遇到类似的问题,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选择和判断究竟该追究哪一种责任时,受害人都应该考虑哪些因素呢?

    追究何种责任为好,第一点要看这种追究对自己受到损失的权利恢复能不能够到位,直白一点讲也就是看是否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第一点这是最重要的。第二点要考虑追究对方责任时的时效期间。追究对方责任的不同,那么它的期限也是不同的,提起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而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也就是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一年,那么我们就要考虑这个期限的长短与我的权利恢复的关系。第三点应当考虑的是举证的难易程度。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指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式)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两种诉讼都要围绕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因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两种诉讼需要的证据也就不同,举证的难易程度也就不同。第四点要正确确定责任主体,如前所述,两种不同诉讼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可能不同。责任主体的履行能力对自己利益能否得到实际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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