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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债的相对性之突破(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博登海默曾言,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是一种永恒的工具,那么它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7]债的相对性之突破,正是法律为有效发挥作用,适应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的产物,反映出现代民法对债的关系的调整更加周密,也更为灵活。一方面,加强债权的保护,扩张了债的效力,承认债的发生、履行方式的多样性,促进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会财富增长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在债的关系与社会其他关系的互动层面上,由极端地强调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预,转变为兼顾社会公正,更加注重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合理平衡。诚如史公尚宽先生所言:由个人自觉,及于社会自觉,契约之意义及价值,渐自社会立场加以重估。[8]

  参考文献:

  [1]杨丽君:《论英美法合同相对性原则》[J],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355.

  [2]王轨:《代为清偿制度论纲》[J]. 法学评论,1995(1),20-21.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7.

  [4]同上书,38.

  [5]陈朝壁:《罗马法原理》[M],商务印书馆,1936,上册,197.

  [6]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81.不同意见,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侵权行为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35.(杨立新撰写)。

  [7]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6.

  [8]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湘潭大学法学院·阳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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