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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定义及其意义(3)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二) 遵守公平原则。

  在悬赏广告发出之后,广告人作出了一定的报酬明示。此时,行为人若对此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定会付出某些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努力。而一旦最后满足了广告人的权利,广告人不履行自己的交付报酬义务,定会对行为人造成或大或小的实质上的损害。这样,违背了公平原则。

  (三) 有利于维护广告人的利益。

  这主要是针对广告人和行为人的抗辩权而言。采用了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满足了广告人的需求,广告人就要对广深广告中所示的报酬予以给付。这样,会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告人的利益。

  采用“契约说”,广告人行为人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现实生活中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你不给我报酬,我不会给你财物,在这种情形下,广告人的权利形同虚设。

  (四) 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悬赏广告的立法深广选择法律效力的情形。缺失和理论认识的错误问题经常存在某些法院随意否定悬赏广告法律效力的情形。采用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说,简约明确,可以使司法更加明确,健全。

  五、结语

  本文主要论述了悬赏广告的性质,笔者认为悬赏广告应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有效是本着民法中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的,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吸收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维持民法体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经济条件下,有利于保护交易,保护行为人和广告人的利益,更加有利于使司法更加明确和健全,对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的发展都有现实的,实然的和积极的意义。

  注释:

  (1)王家福 主编 《民法债权》中国法律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第 321页。

  (2)王泽鉴 主编 《债法原论》第一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第259页。

  (3)陈卫佐 译注 《德国民法典》 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第227页。

  主要参考文献。

  1.《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2.《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 王泽鉴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3.《不当得利制度研究 》洪学军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4年版

  4.《民法总论》 史尚宽 台湾正大印书馆 1980年版。

  5.《民法学》(修订本) 彭万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系·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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