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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债权转为股权之理论探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当前在经济学界,针对国有企业负债过重和银行不良信贷资产过多的问题,一些学者提出了“债权变股权”的理论对策。其观点概括如下二种:一是“通过把银行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银行对企业持有的股权,达到银行资产重组的目的”;二是“将大量通过金融中介形成的居民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居民直接持有或通过金融中介机构间持有的股权”。该理论认为,这一思路体现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不会加重财政负担或导致社会信用总量的扩张,这种按市场经济要求调整银企关系的作法是一种经济手段。债权转化为股权后,银行可以帮助企业进行重组整顿,进一步改善和密切银企关系。然而,这种貌似合理的理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行不通的,缺乏现实和法律依据,因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拟主要从法律的角度对此问题作出一些初步探讨。

  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我国公司法在第179条第1款中出现了“股权”二字,但未对此概念进行表述。那么,对股权该怎样进行正确的表述呢?我们不妨去分析一下股权的基本特征。

  1、股权是作为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的民事权利

  公司的资本性决定了公民或法人只要出资就可以换取股权,因此,股权显然就是股东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一般把投资者与公司或转让股份的股东之间就投资者通过投资成为股东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视为出资关系。根据这种出资关系,投资者通过履行出资义务而取得股权。因此,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而是与股东同时产生。

  2、股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

  股权的部分内容具有请求权属性。所谓请求权是指根据权利内容,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特点在于,权利人欲实现其利益,须借助他人的行为。股权中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属于财产性请求权能,公司事务参与权中的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属于非财产性请求权。股权的支配性不同于所有权的支配权,因为在公司中,公司人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因而股权非所有权。

  3、股权具有资本性和流转性

  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股份额或出资额为唯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照出资额计算,股利和剩余财产按持股比例分配,而且,股权还是一种能够以股份额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的权利,这就是股权的资本所在。

  股权的资本性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股东与他人合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转让给他人。股权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因为股份或出资已丧失资产产权的意义,也就变成了股权的象征,其转让即股权的转让。

  基于股权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我们可将股权界定为: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秩序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并从中享受财产利益,承担公司亏损风险的权利。它是一种以价值形态存在的综合性权利,它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表决权;(2)监督权;(3)经营管理权;(4)利益分配权;(5)出资转让权。

  二、股权与债权的一般关系

  所谓债权,就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由于债的相对性,所以债的主体、债的标的、债的内容均具有特定性。所谓债的相对性,就是债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一方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就总体而言,债权具有以下三项权能:(1)给付请求权。 债权债务关系有效成立后,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实行给付的权利。(2 )给付受让权。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此事实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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