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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期货交易法”评析(4)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对于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机构和期货业违反该法或依该法所发布的命令者,除依该法处罚外,主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分措施,包括:(1)警告;(2)撤换其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3 )命令其停止6个月以内全部或部分营业;(4)撤销营业许可。依前项限期改正逾期仍无动于衷的,主管机关可依上述条款连续或加重其处分,至其改正为止。

  出于强化管理的需要,主管机关可限制期货交易人的期货交易数量或持有部位,交易人应申报交易数量与持有部位;其申报范围、内容及程序,由主管机关确定。任何人不得委托未经主管机关核准经营期货业的人从事期货交易。

  8.禁止期货交易过度投机。期货交易虽然给社会经济、商品流通及金融事业带来了市场竞争机制,给投资者创造了投资投机的机会,但另一方面,由于期货交易带有很强的投机性,这种投机因素如任其蔓延而不加以适度控制和限制,往往会给整个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带来负面影响和不利因素,引发价格剧烈波动,使交易市场负担加重,其结果必然是直接或间接地损害社会利益和公众权益,破坏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为防止期货交易过度投机,台湾“期货交易法”主要禁止三种交易行为:

  (1)操纵或影响期货价格。 台湾“期货交易法”禁止自行或与其他人共谋,连续提高、维护或压低期货或现货交易价格;提高、维护或降低期货部位或其相关的现货供需、或传述或散布不实资讯;以及直接或间接影响期货或相关现货交易价格的操纵行为(第106条)。

  (2)内线交易。与“证券交易法”相类似, 台湾“期货交易法”明确规定,相关内部人员在直接或间接获悉对期货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消息时,在该消息尚未公开前,不得自行或使他人从事与该消息有关的期货或相关现货交易行为,但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消息已公开者,不在此限(第107条)。

  (3)欺诈。在法律上, 欺诈表现为欺诈人故意以虚假事实欺骗受害人并使其受到损害。相应地在期货交易中,欺诈也有其表现形式。按照台湾“期货交易法”的规定,从事期货交易,不得有对作、虚伪、欺诈、隐匿或其他足以使期货交易人或第三人误信的行为。

  当然,过度投机的行为表现不可能以上述三种方式全部涵盖,随着台湾期货交易的不断发展,各种形式的违法行为也会越来越多。

  9.严惩期货犯罪。期货交易作为市场经济的高级运行形式,事关台湾经济行动。期货犯罪无疑是对期货市场的破坏,它往往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流通、商品价格等造成极大的危害或产生不良影响。有鉴于此,台湾“期货交易法”在“法则”一章里对期货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归结起来,有关期货犯罪主要可分为四种:

  一是重罪,如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期货交易所等项业务;非期货商经营期货交易业务的,处7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

  二是较重的罪行,包括交易所、结算机构及期货信托业的董事、监事、监察人、经理人、受任人或受雇人,对于职务上的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不正利益者,处5年以下的监禁,并处新台币240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较次重的罪,主要针对前条人员违背职务的行为,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处3年以下的监禁,或新台币200万元以下罚款,也可两者并处。但未经许可设立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结算机构、财务报告或其他业务文件的内容有虚假记载,或违反提取客户保证金的规定等,其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240万元,刑期与前条规定相同。

  四是轻罪,如期货交易未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结算机构或期货交易所的董事、监察人或其代表人、经理人、职员对于执行职务所知悉的有关期货交易的秘密予以泄露;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董事或监察人的代表人,非会员董事、监察人或其他职员,为自己以某种名义自行或委托他人在该期货交易所交易等。如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处1 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不得超过新台币180万元,两者可以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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