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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与实现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法律如何对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进行确认?法定独立性能否顺利实现?这直接关系到一国货币政策的制定是否合理与科学、币值稳定是否有切实的保障机制、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是否有力和适度,并进而影响到该国金融、经济是否能够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是一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建设乃至整个金融法制建设中不可回避的最为重要的基本问题之一。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概念及其衡量标准

  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央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主要由两部分完成,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法定职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首先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但它同时又是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次,中央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央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尽管现代中央银行衍生了一系列其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但稳定币值始终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其中央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亦正是通过中央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质言之,中央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制衡政府过热经济政策的职能,是中央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基本原因。

  那么,怎样衡量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呢? 存在有不同的方法, 早在1980年,英国考察金融机构职能委员会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评判中央银行独立性的:(1)它归谁所有,是私有还是国有;(2)它的总裁与理事的职权及其任命与任期;(3 )它在执行货币政策方面有哪些法定职责,履行这些职责时是否受政府支配,双方有矛盾时如何解决;(4 )它同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人员交换或人员之间的联系,政府在中央银行理事会中有无直接代表;(5)它是否直接向议会汇报工作。(注: 《考察金融机构职能委员会报告》,英国文书局,1980年6月。)

  1990年1月, 在北京举行的国际中央银行研讨会指出:“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具体体现是,它必须独享货币发行权;发行货币根据经济的客观需要而不受财政透支的干扰;能独自解决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无须向财政部报告自己的工作;重大决策不是由某一部门或个人决定,而由中央银行理事会决定;享有充分的权力对金融系统进行监督和管理;拥有资金来源与运用的支配权而不依赖财政拨款。”(注:参见中国人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编:《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中央银行》,第120页。)

  1994年,美国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威廉·麦克多诺在其所著的《一个民主国家中独立的中央银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经验》一文中提出的标准是:(1 )中央银行在制定和实施政策(尤其是货币政策)方面对政府享有多大程度的自由;(2 )任命和撤销中央银行领导人的程序;(3)中央银行筹措资金的方法是否依赖政府或议会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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