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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问题刍议(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从国际范围内的金融风险防范来看,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是减少金融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商业银行坏帐现象在每一个国家中都切实的存在,关键在于如何去应对这个问题。一个处理良好的措施可以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如日本在1998年7月2日通过了《过渡银行计划》,以拯救日本银行体系高达76万亿日元的巨额坏帐。这项措施被美国财政部长鲁宾称为“是一项为解决银行系统的全新的具有潜在重要意义的步骤”。过渡银行计划实质是以一个政府机构作为牵头人来接受面临倒闭的银行,为它们提供资金、暂时承担这些银行的坏帐,让这些银行可以继续运作,使一些良好的贷款人不会因为此类银行的倒闭而受到牵连,也保护了银行存款人的利益。1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是为了“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2,在一定程度上和日本的《过渡银行计划》相似。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意义

  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解决了金融改革中面临的不良贷款问题。银行的不良债权在今天的金融体制改革实践中成为很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中国面临的金融风险之一就是“各银行金融资产中不良贷款所占比重较大,对银行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3.在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如果依靠银行自己处置不良资产,既没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保障,也没有专业化的优势,无法合理的处理不良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专业化优势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处置,也就是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之间持股与被持股、控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形成一种资本市场化运营机制。这是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利方面分析。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解决我国金融领域内问题的关键还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有效运作,因为即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再有效,但是如果不能够在同时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强化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可能会加剧银行业道德的风险,使银行业的新的不良贷款继续出现,从而使不良资产问题得不到根本的解决。4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我们也应该认清其作用,不能盲目迷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 各国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借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在接管银行或者银行破产后进行不良资产处理的5.各个国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先由国会进行立法,在完成立法程序、制定有明确的法律框架之后再成立公司进行运作。而我国的做法正好相反,是先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起来,然后再考虑由国务院颁布《条例》和由全国人大进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特别立法的问题。 美国1989年成立整理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简称RTC),制定了一整套的法律框架,使其能很快接管不良资产。其宗旨是接管和处理破产的储贷协会的资产和负债,将其资产以尽可能高的价格出售,所得到的资金用于偿付其存款人。整理信托公司可以限制被接管的储贷机构的下列经营活动:资产的增长情况;资产的购置;利率的确定;信贷政策标准和资本标准。为了使外界监督,整理信托公司还建立了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国会、整理信托公司监督委员会委员和公众提交反映其运营情况的报告。此外,美国还设立了联邦储贷保险公司重组基金负责接管并处理或者偿付联邦储贷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成立债务重整融资公司作为美国政府设立的半官方机构,负责筹集资金支持整理信托公司的运作。6 波兰为确保银行不良资产重组计划的实施,早在1992年就在9家国有银行内部建立“不良资产处理部”,在银行内部推行“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并立法确定重组计划,形成规范企业与银行重组过程的法律体系。波兰通过《银行法》、《会计法》和《破产法》,为银行不良资产重组扫清了道路。1993年2月3日政府提出的“企业与银行财务重组法”获得议会通过,将重组计划付诸法律。根据这些法律,银行在企业债务重组和代表债权人谈判中被赋予准司法权,银行在外和债务人(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具有最终效力,法院不能再予否定等等。波兰采取银行不良资产管理与企业债务重组结合起来,并进行民营化改革等,取得比较好的效果。 总结各国银行业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和教训,主要的有:(1)不良资产的处理要及时。如果对不良资产处理不及时,则会造成不良资产继续增加,破产机构数量增多,资金耗费扩大,影响经济复苏。(2)不良资产的处理要采取成本最小化的措施。无论是对银行不良资产的国有化、破产、合并还是立刻拍卖或待机销售,都涉及到了如何处理不良资产成本最小化的问题。(3)不良资产的处理要求依靠市场化的手段。坚决的抵制政府的“拉郎配”,应该以需求为指导,以市场定价为基础。(4)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理中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必须依法参与,不能搞行政手段。(5)对不良资产处理的整个过程和处理方法应该定期披露,避免再次发生道德风险。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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