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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金融企业集团的发展与监管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业的对外开放,金融企业集团的发展与有效监管问题已不容回避。我国应积极研究和尝试发展金融企业集团,以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并在立足国情和借鉴相关国际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制度。

  关键词: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立法

  一、金融企业集团概述

  从世界范围看,近二十年来,伴随金融市场自由化和国际化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务日益走向综合化和创新化;同时,跨国企业的迅猛发展、科技与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推动了跨国投资形式不断翻新,跨地区、跨行业的并购式投资屡屡发生,大型多元化企业集团不断涌现。国际金融与投资的发展,推动了金融业组织形式的创新,金融企业集团应运而生。

  所谓金融企业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又称为金融服务集团(Financial Service Conglomerates),一般是指由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实体组成的、全部或主要提供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明确界定金融企业集团,将其同一般企业集团区别开来,是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因此,1999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在联合发布的《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的最终文件》中首先对金融企业集团作出界定,指出金融企业集团是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且至少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受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管部门监管的企业集团。

  分析金融企业集团的定义及其发展现状,我们可将其特点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内部结构和股权关系复杂。金融企业集团一般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实体通过产权纽带或资金结合、人事结合、业务结合等方式连结在一起,这些实体大多位于不同的国家,组织结构和股权关系复杂。第二,管理一体化。组成集团的各个实体一般是围绕一体化的机构要求而设立的,处于集团的共同控制之下,并受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监管者的监管。第三,业务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以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为主要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或全部是金融业务,如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

  金融企业集团依不同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所提供金融服务的类别的不同,可以分为同质金融集团(hom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和异质金融集团(heterogeneous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前者是指提供同一种金融服务的实体所组成的集团,后者则是指其内部受管制实体主要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中至少两种业务的集团,又可细分为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集团、以证券业为主的金融集团和以保险业为主的金融集团。依据组织结构和所有权结构的不同,金融企业集团主要有三种基本模式:一种是德国全能银行式集团,其特点是在一个公司实体内实现各种金融业务的完全整合;一种是英国银行母公司式集团,其特点是母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子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业务可交叉销售但银行与非银行之间彼此分离,非银行收入回流银行母公司;还有一种是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式集团,其特点为通过独立的金融控股公司拥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各子公司都有各自的资本金,互不干涉,但又都通过控股公司实现集团业务的一体化安排。

  二、我国金融企业集团及其监管的现状

  从我国目前情况看,规范意义上的金融企业集团尚未出现,但孕育金融企业集团的市场环境已基本形成,各种金融企业集团的雏形也已经产生,金融企业集团在我国发展壮大的趋势清晰可见。首先,我国金融业的各种业务联合十分活跃。我国入世以来,金融对外开放的速度越来越快,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进驻,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金融业锐意进取,大胆创新,积极尝试各种业务联合,希望籍此整合金融资源、提高综合竞争力。例如,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联合借记卡、住房抵押贷款配套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等业务;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银证转账、股票质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业务;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投资连结保险等业务;又如,随着金融服务的电子化和综合化,金融市场间的联系日益密切,金融超市已在我国上海、北京、大连等城市悄然兴起。其次,实践中已经出现各种金融企业集团的雏形或形态,如以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控股的企业集团,以中银国际和中金公司为代表的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外设立或在国内与外资合资设立投资银行的企业集团,以山东电力集团为代表的非金融机构控股的企业集团。还有一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正在积极尝试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打通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三大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推出综合服务业务,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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