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金融法论文 >
论金融信用发展与执法效果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金融执法效果与金融信用发展有关

  金融法律应当符合金融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要符合市场运作的特点和业内人士操作的经验。如果要问:“什么是金融业发展的规律呢?”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回答:金融业是以参与者的信用为基础,又以金融信用为工具的,要求稳健发展的行业。金融市场的操作特点可以表述为:在金融市场参与者公平竞争基础上的契约自由与经营自律。金融法律要符合这些规律和特点,法律执行才有预期效果。

  金融法律的内容要尽可能符合金融发展的客观规律,保障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如果不反映这些规律和特点,金融法律就不容易被金融市场所接受,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也不能在较大程度上自觉地执行法律。

  为什么金融法律需要上述的价值取向?因为金融市场中的一个特点就是资金的安全与流动,具体表现为金融信用可靠与流动性。因为金融并不一定像履行实物产品合约那样,要求实物交付,或实际履行,或强制执行。而金融业的合约只要实现了资金的流动性,合约的目的就实现了。而现代的资金流动又是以信用为工具的。

  如果上述金融法律所反映的规律和特点能被市场接受的话,金融信用的基础就可以完善起来。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信用还不够,还是政府的行政信用来支撑着金融业的运行。离开了政府信用,金融机构的运行将变得较为困难。

  上述情况也表现在金融法律上。虽然我国的金融法律也规定了若干市场金融信用的内容,但是,在金融市场中真正的信用还没有建立,所以,法律规定了,也不容易执行。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国有商业银行对一些国营企业的贷款中形成的呆帐。国营企业到期不还银行的贷款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有些国营企业没有钱不还贷款,有些企业有了钱也不想还贷款,这就是金融市场没有信用基础的明显信号。

  法院对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协议也没有办法执行。所以,一些银行在遇到国营企业欠债时,干脆不想打官司了。因为他们知道:打赢了官司,法院也执行不了,还白搭上诉讼费和律师费。我国的律师行业虽然成为了新兴知识产业,律师们的收入增长很快,但是,金融执法的情况没有明显好转,这也反映了诉讼业与执法效果相脱节的现象。于是出现了银行“丢失一只羊,吃掉一口猪,牵走一头牛,找回一只鸡” 的说法,这些民间的说法反映了我国目前有关金融法律可执行性的程度。

  金融法律的执法效果不理想,原因不全在法律本身,而在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信用基础还没有建立。要建立金融市场信用基础,需要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第一,信用的商业道德化阶段;第二,信用的商业化阶段;第三,信用的证券化阶段。法律要随同上述发展阶段而同步发展,执法的效果才能发挥出来。

  二、 信用发展的不同阶段

  1、 信用的道德化阶段

  信用的道德化阶段是最早形成的。我国古代有丰富的信用道德的文化思想资源,例如,儒家文化有许多对君子的行为规范,例如:“言必行,行必果”,还有“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要成为“君子”,就必须成为一个有信用的人;而“小人”,则看重利益,不讲信誉。

  在我国民间中,也有借钱或借物时要守信用的习惯,例如“好借好还,再借不难”,这句俗语话虽简单,但是意义深刻。在民间小额金钱借贷中,依然适用这些习惯。一旦某人借钱不还,特别是有钱也不还时,他在商业社会中的信用度便极大降低了,最后,他会被人们视为“赖帐”的人,被人们淘汰出商业社会。现在,我国民间仍然处于信用的道德化阶段之中,民间的小额借款有时不用写借据,全凭借款者的个人信用。这就是信用的道德化阶段的表现。

  政府在金融市场上也享有非常高的道德性信用。老百姓对政府的信用深信不疑,就好象“父母”对“子女”的信用一样,是信用无价,信用至上的。这也反映了我国的政府官员是人民的“父母官”的传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