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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市场信用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需要记录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金融市场上的信用不健全。由于市场信用不健全,其直接影响有两个方面:第一,威胁金融市场的安全,特别是银行和投资人的安全;第二,影响金融市场的执法效果。

  所谓金融市场的信用,就是指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参加者信用是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一。因为,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大都不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实物买卖,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之后才完成的交易。这就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基础。否则,信用基础不好,金融机构发展的规模越大,业务量越多,投资人投入的资金越多时,金融安全的问题也就越严重。借款人的信用不好,到期不还本付息,银行就会产生呆帐,对存款人来说,银行的信用也会发生困难。所以,金融市场的信用不佳,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安全。

  现在人们常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笔者还要补充一句话,“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运行与发展都同市场信用分不开。金融市场信用一般是通过记录建立起来的,而且这种信用记录在发达国家早已经被商业化了,并且市场信用记录还发挥着有效的市场纪律机制的作用,同时也是市场参加者的信用评级规范。

  在我国,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还没有记录,也没有个人的市场化的信用调查与评级。所以,在目前这种状态下的金融业,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业。我国的金融业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是在行政管理条件下运行的。在行政管理条件下运行的金融业,如果发生不安全的事件时,情况更象一个政府行政管理的故障,而不是一个金融市场的商业事件。于是不应当产生的误解产生了,当一些小型金融机构被关闭或托管时,老百姓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而不是该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误认为金融机构的关闭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市场行为。

  我国已经颁布了许多金融法律,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执法效果不理想。要想提高执法效果,就必须将金融业放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来发展,放在信用纪律的基础上来运行。市场金融才需要法律。在行政条件下运行的金融业,更需要国家政策与政府指令。现在我国的专业银行已经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在金融管理机制上,也要从行政管理手段向法律手段转变。

  二、信用记录应该商业化

  金融业的稳健发展离不开市场参加者的信用记录基础。在金融市场上,信用记录好的人,应该容易得到金融市场的接纳与认可,容易获得银行的贷款,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成本也应该低一些。反之,信用记录不好的人,就不容易被金融市场所接纳与认可,它们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较低,融资成本也较高。在有信用记录的市场上,有良好信用的记录的人与信用记录不好的人不应该一样。如果没有记录,就将信用好的人与信用不好的人视为同等了。于是,在市场上,信用不好的趋势就会压倒信用好的趋势。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有“劣币驱除良币”的情况,这个原理在信用记录方面也有同样的作用。

  在任何金融市场上,如果信用不好,特别是不好的信用成为趋势的话,金融机构将受到巨大的威胁。在这种威胁之下,金融机构不仅难以维持,更谈不上发展。市场上信用不好的人越来越多,金融市场就会变成“骗子满天飞”,金融道德风险变得极大时,市场就无法维持了。

  发达国家是采用“信用记录商业化”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例如,目前在美国金融市场上有三家大型公司专门从事金融市场参加者的信用记录业务。信用记录公司首先从各个金融机构购买客户的信用记录原始资料,再将这些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当金融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客户的信用时,就要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该客户的信用记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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