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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投资基金概述

  (一)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

  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早就存在的政府建设基金、社会公益基金,都不属于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一般说来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1.专家理财。基金财产须交由专业性较强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作,这些机构具有专门的理财专家和市场分析人员,他们专门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各个行业甚至某一公司的运营状况和潜力,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因此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更能把握市场的脉搏,从而赢得较高收益。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从短期来看,基金投资体现了“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里”的现代投资理念,它的投资要遵循一定的组合和限制。如证券投资基金,它一般要同时买十种以上、甚至几十种不同的股票,假设其中一半亏了,而另外的一半则赚到了钱,这样一平均下来,总体上不会有大的输嬴。而从长期来看,投资基金有总的平衡问题。由于市场行情此涨彼落,投资基金短期内可能有赚有亏,但从较长时间考察,随着经济的发展,投资基金大体上是盈利的。国外实践证明,投资基金的风险介于银行存款和买卖股票之间,适合那些不想将资金存在银行又害怕股市风险的中小投资者。

  3.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意义非常重大,这也是投资基金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通常情况下,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金财产虽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但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手中,基金管理人并未实际掌握基金财产,也没有权利从基金托管人手中取走基金财产。同时,基金托管人虽然掌握基金财产,但并不能具体进行投资运用;二是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三是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四是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五是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不同基金应当分别设置账户,确保每只基金的完整与独立。

  (二)投资基金的分类

  投资基金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1.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信托制基金、公司制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信托制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基金合同约定。信托制基金的特点是必须有人履行受托职责,对基金投资者负责。各国对此规定不一:有的由基金托管人担任,有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有的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单独设立受托人,有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履行。

  公司制基金则依据基金章程设立,基金持有人、基金董事会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基金章程规定。基金董事会代表基金持有人委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依法由委托合同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公司制基金的董事会,相当于信托制基金中履行受托职能的人,对基金投资者负责,并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目前,国内对于公司制基金的认识,还不尽一致,主要在于公司制基金和公司法的关系问题。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协议设立,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协议确定。基金成立后,通常交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管理,它的优点是普通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基金的组织形式目前在美国发展很快,在创业投资方面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我国,法律尚未规定,有关方面正在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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