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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期货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区别于现货交易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是期货履约安全的保证,也是期货市场实行结算制度的基础。因此,实践中发生的期货纠纷案也多与期货保证金有关。目前,国内对期货保证金的法律性质说法不一。笔者认为,期货保证金做为交易者履行期货合同的财力保证,其担保性质是显而易见的,但其属于担保形式中的哪一种,如何适用法律则需具体分析。

  一、“违约金说”??

  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因过错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约金是我国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责任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期货保证金虽然也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但二者有质的区别(1)违约金的支付是以违约事实的发生为前提条件,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而期货保证金是不以违约事实为前提,每一位进行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都必须在交易前向经纪商交纳初始保证金,交易中保证金数额达不到规则要求时,还必须追加保证金,有盈利或保证金数额超出规则要求时,可以提取一部分保证金。(2)违约金具有制裁违约方和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即惩罚性和补偿性,违约是否造成损失,不作为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条件;而期货保证金,只具有补偿性,即使当事人没有及时追加保证金,其也只对其帐户亏损承担补偿义务,而不另付违约金。所以,保证金的性质不是违约金。??

  二、“定金说”??

  《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规则》第46条规定:“交易所实行定金制度。定金按成交金额的3%向买卖双方收取,并存入交易所的帐户中。定金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可以增减”。显然,这里所说的定金是本文中的保证金。那么保证金到底是不是可以和定金同日而语呢???

  保证金与定金有相同之外:①从设立目的看,都在于担保合同履行;②从担保的手段看,定金是金钱的担保,保证金也大部分是金钱;③从订立合同的形式、内容及生效时间上看,交纳保证金的约定通常也在章程或交易规则中以书面形式写明,以当事人在约定期内交付保证金之日起主合同生效,同样具有从属性。不同之处:①定金担保具有象征性,而保证金的数额必须高于价格波动给期货交易人带来的亏损(包括实际亏损和浮动亏损)数额;②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虽然交易或履约保证金一般只有期货合同标的额的5—18%,但主管机构和交易所是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提高交易或履约保证金的,甚至大大超过20%;③保证金没有定金的制裁性,只有补偿性。保证金在期货合同全部了结后可以返还交纳人余额,未全部了结期货合同时,交纳人也可提取超过规定部分余额,并不存在收取保证金一方一旦违约,交纳保证金人双倍返还的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而定金的交付一方在合同未履行完毕前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④保证金可以用金钱以外的仓单等担保,而定金不能。所以,保证金与定金的法律性质有较大不同,不能画等号。??

  三、“抵押说”??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都称为抵押。从这点上说,保证金的性质属于抵押。但新颁布的《担保法》以担保财产是否转移占有区分抵押和质押,转移占有为质押,不转移占有为抵押,这就否定了保证金属抵押性质的说法。期货保证金的所有权虽仍属期货投资者,但其并不占有充当保证金的财产,而是结算所、结算会员或交易者委托的期货经纪机构占有。因此,保证金的性质不属于抵押。??

  四、“质押说”??

  质押,也称为质权,是指为担保一定债权而成立的,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财产或权利就其交换价值优先受偿的物权。〔1〕质权与抵押权在目的和优先受偿上并无二致,但质权是一种以移转标的物之占有为要件的担保物权,含有留置权的效力,即以占有标的物来给债务人造成压力,督促其主动履行债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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