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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前景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一、信托制度在中国的继受

    一百多年前,英美式样的信托就出现在中国,但信托事业在中国的发展却历经曲折,信托的制度建设更是空白,信托的观念和运用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

    2001 年中国颁布了自己的《信托法》,这部历经8年努力起草的法律,最终将源自普通法系的信托引进了经济快速增长的中国。《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的两个背景非常重要,一是我国民法体系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尤其是物权法正在制定过程中;二是社会结构处于深刻的变革中,经济发展处在全球化的浪潮中。《信托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建立和发展我国信托制度的基石,是我国信托事业发展中的里程碑。《信托法》的实施为运用信托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这将极大地促进信托的应用,使这一在普通法系国家深具社会功能的制度,在我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民事信托在中国的应用

    《信托法》第3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该条中提到了“民事信托”,目前多数人将其与营业信托放在一起作出解释,但我倾向于将其与公益信托一起作出对立的解释,即将我国《信托法》中的民事信托解释为普通法系的私益信托,而“营业信托”只不过是受托人为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的一类民事信托,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信托法》的原意以及信托的理论。

    所谓私益信托,即为确定的或能够确定的私人利益而创设的信托,其目的与公益信托的目的截然相反,《信托法》中的绝大部分条款都是围绕民事信托进行规范的,设立民事信托必须符合《信托法》的规定,才能创设有效的信托法律关系。

    (一)家庭领域的运用

    普通法系国家在决定是否及如何创设私益信托时,税法上的考虑通常很重要,许多信托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或避免收益、遗产、继承以及赠与税,英美法上的遗产规划在财富传承及管理当中占有重要地位。私益信托常见的目的,即委托人运用信托这一设计,将其财产分配于其家庭及其朋友,信托条款通常规定收益归终生受益人或信托条款规定的受益人,保留信托本金,并最终将信托本金转让与其亲属、朋友或公益目的(委托人惯常运用本金和收益分离的信托达其私益目的),有时这种信托被称为“家庭信托”(FamilyTrust)。

    但在我国,由于目前有关的受税法驱动的民事信托还并非主流,运用民事信托的领域主要体现在有效率的财产管理上,我国目前财富的管理分散化严重,这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造成了巨额财富的损耗和浪费,因此信托法重要的立法目标在于建立一套完善的财产管理制度。而与此关联地必然是,如何使国民通过信托的管道实现财富的聚集和分配,我国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使委托人可以支配的财产非常有限,并且遗产管理的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家庭财富因为继承制度原因分散化严重,巨额的民间财富的管理一直以来缺少有效的制度设计。发展民事信托,克服作为家庭财产管理和遗产管理的信托“先天不足”,应是信托功能发挥的重要领域。

    (二)商业领域的运用

    以共同基金、退休基金和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商业信托法制在全球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上对信托应用领域的狭隘认识,商业信托中受托人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扩张。信托以其灵活的弹性设计,在大规模的财产管理方面提供了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功能,资金雄厚和信誉卓著的机构受托人凭借较低的信用风险和破产风险赢得了广大投资人的青睐。

    《信托法》颁布后,监管部门先后修订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初步搭建了营业信托发展的平台。目前营业信托业务广泛,但真正意义上的信托商品却不多,信托机构应当配合金融形势的发展,研发信托品种,逐步累积经营业绩与受托人声誉,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未来的信托业发展空间非常巨大,仅就目前而言,信托业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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