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金融法论文 >
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应用前景(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1 与职工福利或退休制度结合的信托业务:如办理企业职工持股信托、企业职工储蓄信托或退休金信托业务,客户以中大型企业为主,未来发展空间很大。

    2 与金融机构中长期债权结合的信托业务:目前银行办理的长期住宅贷款,贷款期间长者可达30年,所涉及的信用、利率、流动性及提前还款风险,均由银行自行承担。若能通过贷款债权信托业务,将贷款债权信托或出售,将有助于银行降低经营风险。

    3 与其他金融商品结合的信托业务:信托业可就货币市场工具、金钱债权、外汇、不动产等投资标的,以发行受益证券或记帐方式来募集共同信托基金。

    4 与不动产结合的信托业务:通过信托业办理不动产信托业务以进行融资,或募集共同信托基金投资不动产。

    三、公益信托在中国的应用

    公益信托,是以促进和举办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其目的在于为社会公众谋求利益,而不是为特定的个人谋私利。通过设立公益信托,能够有效实现各种公益目的,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公益信托设立简便灵活,享受税收的优惠支持,运用非常广泛。目前,中国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立法也非常明确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现在大量从事慈善、科技、学术、宗教、环保等公益事业的,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其目前拥有庞大的公益基金。不过,随着《信托法》的实施和普及, 公益信托的灵活和便捷的制度安排将有非常巨大的应用空间。

    (一)公益信托的认定

    一般而言,公益信托即是社会受益的信托, 但并非使社会受益的每一个目的都符合公益信托的目的,早期如英国1601年《慈善用益法》序言中所列举关于公益目的类型,现代如1959年美国《信托法重述(2)》第368条所列举的公益目的,但即使如此,英美法院在解释、运用上述公益目的时仍并非十分确切,问题是谁为公益信托的真正受益人。公益信托系使社会为其真正受益人的信托,以区别于以单独的私人为受益人的私益信托,但这不意味着公益信托不可以有确定的受益人。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 60条的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1 救济贫困;2 救助灾民;3 扶助残疾人;4 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 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 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 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信托法》只规定了公益信托的目的(性质)认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进一步的解释。

    (二)发展公益信托的障碍

    其一,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的措施,例如税收措施还没有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其二,《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 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第62条)。但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到位,致使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和公益信托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其三,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公益信托管理中很多事项需要管理机构的批准,但因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没有明确到位,致使公益信托的有效管理很难实现。

    (三)与基金会的区别

    2004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会条例》在第2条对基金会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此点对于《信托法》中公益信托的具体认定标准具有借鉴意义。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