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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会法律问题与民间融资法典化浅析(2)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况,然为更好保护合会运作而避免合会成立后不久会首恶意倒会的发生,台湾地区“民法”

  在此做出限制,明定会首与会脚身份不得混同。[6]在会首的人数上,民间并没有强制规定的做法,即合会相关的约定不违反善良风俗,均为有效,会首应可不以一人为限。

  依习惯,会首有收取首期全部会款的权利,无须经过竞标手续,在第二会以后,会首则按所收会款全额交给得标会员。合会成员之间依据所订立的会单履行付款和享受竞标。会单,又称会约、协定等,其载有会员信息、会金数额及其他认为必要约定的信息,在缔约的合会成员之间产生某种约束力,但更多的是起到一种证据的效力,特别是在合会的性质长期未能明确的时期,会单所发挥的往往是类似借贷的证据效力。

  (二)一些值得注意的分类

  合会依缴交会款方式之不同,可分为“内标式”及“外标式”两种。采内标式者,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未得标会员则支付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扣除自己得标时的会息即可。采外标式者,未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则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而己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除起会时约定的会款外,另应加付自己得标时的利息。[7]两种缴款方式无优劣之分,在本文中以外标式为例予以说明。

  按会员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单线型合会、团体型合会。所谓单线型合会系由会首与会员间订立的契约,会员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存在,“仅由会首与会员为约定”;团体型合会即合会契约的当事人为全体会员,会首亦为会员,且会员与会员之间彼此具有法律关系存在,“互约交付会款及标取合会金”。即其间联系体已经转化为会员-会款-会员。此种分类由合会责任的推衍生成,法律关系是否得以延伸和复杂化、多面化,在会员利益保护上有识别作用[8].

  互助会依投标日期的不同,可分为“月标”及“非月标”,以每月之固定日期为投标日进行投标者为月标。另非按月投标者,例如每半个月或每十日,甚至每季竞标一次者,则属非月标。我国东南地区的合会融资运作,一般以月标为典型。

  此外,合会还有其他一些划分的标准。例如,在合会进行中,已得标会员之会份即为死会,该死会会员即无再为竞标之权利。相应的,为得标会员之会份即为活会;按照合会发起的目的主要可以分为四种:储蓄类、保险类、慈善类和借贷类;按参加人数的多少分为三星会、五虎会、六合会、七贤会、八仙会、九子会、十贤会等;按照得会的方法分类主要有三种:标会、摇会和轮会。按给付会款的标的物份有牛羊会、粮谷会、现金会、支票会。[9]合会留存历史悠久,形式纷繁多样,在此提及的分类仅是沧海一粟。

  三、民间合会法律问题阐析

  (一)合会实务——操作流程简析

  在任何一个合会组织中,都遵循一基本规则,即一个自然人作为会首,出于某种目的(如孩子结婚上学、造房置地、实业经营等)组织起有限数量的人员,每人每期(每月、每隔一月、每季、每半年、每年等)拿出约定数额的会钱,每期有一个人能得到集中在一起的全部当期会钱(包括其他成员支付的利息),并分期支付相应的利息。谁在哪一期收到会钱,由抽签或者对利息进行投标等方式来确定。在所有成员以轮转方式各获得一次集中在一起的会钱之后,一般合会即告终结。

  首先,会首召集会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合会协议或约定,以明确日后之义务和相关权利。一般的,合会协议包含有下列事项:

  1) 会首之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2) 全体会员之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3) 每一会份会款之种类及基本数额。

  4) 起会日期。

  5) 标会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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