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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融资的转移定价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2、资本弱化。如果公司在融资时采用贷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来加大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则形成了资本弱化。关联企业在融资上的转移定价使资本弱化更容易实现,并且能够逃避更多的税收。

    3、金融风险。首先体现在融资担保上,一旦关联企业担保资金链断裂,会造成多米诺骨牌的连锁反应,对市场影响极大。例如上半年爆出巨额资金黑洞的ST托普软件,2003年报公司大股东及关联企业占款为7997万元,关联担保为 4.45亿元。但至2004半年报,占款变成了8.77万元,而关联担保则高达12.23亿元。其次,银行很难控制关联企业贷款的真实用途使得贷款风险大大增强。借款人可以支付贸易款的名义非常容易地将资金划到真正需要资金的关联企业账上。若借入的是外汇贷款,可先以质押物的名义划入收款关联企业的银行,再由后者发放人民币贷款。若集团内有财务公司,则成为其境内关联企业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流通渠道。

    三、对融资转移定价的调整原则和方法

    (一)调整的原则

    考察世界各国税法,可以发现目前各国对转移定价避税行为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主要是正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所谓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在处理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时,将关联企业视同独立企业对待,以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取代不合理的转移定价,重新分配利润,并据以征税。该原则自1977年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和1979年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采用后,已成为国际上普遍认可并采用的跨国公司及税务机关用于处理转移定价问题的标准。

    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两个方面上,一是从企业角度,独立的企业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和竞争的需要,每个企业都会尽可能按照公平独立的价格进行交易,同时获得公平的赢利。就税法而言,把正常交易原则作为税务部门处理转移定价问题的标准,实际上正是立法者在设想一个理性的、独立的企业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会如何决策的结果。二是从国际税收角度,既然跨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会涉及各相关主权国家的税基和税收管辖权,那么以正常交易原则处理跨国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问题,无疑会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和维护国家间的主权公平,因为根据正常交易原则确立的税制,其调整的重点不是征纳双方的关系,而是国与国之间的收入分配。基于此,正常交易原则才成为现代各国转移定价税制的基本原则,对融资的转移定价调整也应该基于正常交易原则。

    OECD1995转让定价指南将融资纳入了转让定价的范围,并归类在企业内部劳务中。指南所提供的两步法,首先是确实这种劳务是否真的提供,其次是判断这种劳务是否按照正常交易原则进行。加拿大所得税法中,对融资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有两个,一是“正常交易原则”(所得税法第247条),另一个是“合理数量(reasonable amount)原则”(所得税法第20条第1款)。而在我国对融资转移定价的税收立法中,主要依据的是正常交易原则,同时也有合理数量的规定,这将在第四部分中涉及。

    (二)调整的方法

    对有形商品交易的转移定价调整方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事后调整,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法)、再销售价格法(RPM法)和成本加成法(CPM法)的传统交易法和包括利润分割法、可比利润法和交易净利润法的交易利润法,另一类是事前调整,主要是预约定价协议。

    由于OECD1995转让定价指南将融资归类于企业内部的一种劳务,因此用来确定关联企业内部劳务正常交易转让定价的方法应当按照有形财产转让定价的指导加以决定。如果劳务市场上独立企业提供了可比劳务或者提供可比劳务的关联企业在可比情况下将劳务提供给独立企业,则可以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在没有可比非受控价格的情况下,适用成本加成法或者其他方法。例如,在难以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或成本加成法,采用一种以上的方法可能有利于顺利确定正常交易价格,交易利润法应作为最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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