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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浅见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合理和理性的区别是哲学的一个著名论题。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传统法学研究集中在抽象的概念,主流法学理论是法哲学理论,其技术基础是对语言的分析和价值判断。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式,开拓了新的视野。研究中实证分析的法学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法律进行定量分析,在侵权、契约、犯罪等法律问题上已经做了一定贡献。进一步思考在法学的规范性分析和实证分析角度引入定性和定量分析,必将促进和丰富法学研究。可见对法学领域的价值尤其是效率做经济学的分析应该成为法律研究的方法之一。运用微观经济学理论,在法学领域达到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均衡具有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

  应当注意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思想自始就有。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的《法律篇》,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就有了用经济观念分析法律规则的思想。到十九世纪中叶,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认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而已。”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有人也称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经济学研究的法理学”。而经济学与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严重的经济危机造成对社会经济秩序剧烈冲击使法律在此时显得苍白无力。人们开始将法律与包括经济在内的相关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以便能对已经出现的社会现象进行合理的解释。在此背景下,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率先酝酿课程设置的改革,经济学开始成为法学院的正式课程,芝加哥大学也由此获得“法律经济学发祥地”的美誉。七十年代,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理查德。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发表,成为法律经济学史上的经典性著作。至此,法律经济学成为一个新的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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