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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信息披露制度(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三、我国高管人员报酬披露要求及完善

  (一)我国高管人员报酬的披露要求

  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将关键管理人员作为关联方,将其报酬作为一种主要的关联方交易要求披露,其中将关键管理人员界定为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是我国最先提出的对报酬信息的披露要求。1999年开始施行的《证券法》中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含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2001年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简称《年报准则》),在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包括:(一)基本情况;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年初和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原因。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董事、监事如在股东单位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二)年度报酬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奖金、福利、补贴、住房津贴及其他津贴等),金额最高的前三名董事的报酬总额、金额最高的前三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总额。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公司应按自己的实际情况划分年度报酬数额区间,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每个报酬区间的人数。公司应列明不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股东单位或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我认为《年报准则》是迄今我国对高管人员报酬信息的披露要求最为详尽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由此,我国高管人员报酬信息披露要求在不断加强,但现实中,监管者和股东均未对报酬信息予以足够的重视,报酬信息披露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我国对高管人员报酬披露未予以足够重视的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报酬总体水平偏低,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不具有灵活性、股权激励力度不足,因此,报酬问题并未象美国那样突出的表现出来,才导致对报酬信息的忽视。

  1、报酬总体水平偏低

  在《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02年度)中,通过1116家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的最高年薪的统计分析得出,全国上市公司高管的年薪平均值处于12-13万元的水平,报酬总体水平偏低,具体表现如下表所示的中国上市公司高管最高年薪排行前10名和后10名的年薪数额。而如前文所述美国《财富》、《商业周刊》、《华尔街日报》所调查发布的公司高管人员的报酬水平,考虑到不同社会的生活消费水平也是远远高于中国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报在2001年4月所做的调查显示,接受调查的上市公司中,59%认为现行的薪酬制度不足以吸引和激励人才,认为公司的薪酬结构和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和激励人才的仅6%。

  2、股权激励力度不足

  股票期权制度被普遍认为是一种优化激励机制效应的制度安排,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应用。目前,在美国前500强企业中,80%的企业实行了股票期权计划,在上市公司中,有90%的企业采用这种激励方式14.而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实行的是以工资、奖金为主体的传统薪酬制度,报酬结构非常单一。虽然2001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指出:“建立健全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对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和技术骨干还可以试行期权制。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约束、监督和制裁制度15.”并且部分上市公司也已经开始了股票期权的探索,利用变通方式规避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如上海贝岭实施的模拟股票期权计划以及武汉国资公司采取的由大股东回购股票授予管理者的方式来解决股票来源的问题,吴忠仪表结合我国当前国有股退出问题,利用减持的国有股份作为股票期权计划所需的股票。但总体看来,《中国企业家价值报告》(2002年)的统计结果表明,未持股的董事长占53.8%,未持股的总经理占55%,未持股的董秘更高达占66.6%,并且高管人员持股的公司所占比例不断下降,如下图所示。荣正公司认为原因是中国证监会暂停内部职工股,新上市公司一般无法获得股份来源,而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各种员工持股计划尚处于探索阶段,未能大规模地在上市公司的实施。因此,我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报酬结构不合理、形式不具有灵活性、股权激励力度不足,对报酬信息的重视程度也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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