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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与法律的互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起点和路(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其次,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及市场化程度的提高,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学界面对在放松管制的背景下给经济法的定位问题。这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体系框架研究面临的新问题。而解决问题的惟一出路就是加强对政府管制(监管)的研究。经济学界的研究表明,尽管尚无“适当的理论可以解释现在正在进行的放松监管[14](P180)”,但近一个世纪以来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却清楚表明,政府管制(监管)犹如一个巨大的钟摆在放松管制(监管)和强化管制(监管)之间摆动,但对于不同国家,这个钟摆所处的位置不完全相同,而如果将发达国家与处于转型经济中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比较,不吻合的程度会更大。在这个意义上,以西方国家采用放松管制(监管)的立法政策为依据而得出目前中国的政府管制(监管)政策与相关法律改革也应当以放松管制(监管)为主导的结论,不仅近乎幼稚而且也不符合中国实际。[33]因此笔者认为,在转型经济的中国,一方面,旧体制下的政府管理已经逐步放松,但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管制(监管)体制又尚未完全形成,在这一过程可能会产生政府管制(监管)的空白。另外,由于经济的高速增长,正在建立中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政府管制(监管)也会受到放松管制(监管)的影响,因此放松管制(监管)的法律移植可能会扩大双轨制下政府管制(监管)的空白。基于上述,一些在整体上否定政府管制(监管)或论证政府管制(监管)必要性的观点并无现实意义,“对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来说,更需要论证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必须但长远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无论现阶段还是长远都要‘退出’,哪些干预现阶段很‘弱’而长远是需要加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34].

  综上,由于中国经济法产生及发展的逆向性,[35]目前经济法学者对转型期中国经济法体系框架研究的重点应当是政府管制(监管)模式选择与相关经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即:首先要探讨中国目前的政府管制(监管)正在发生什么样的变化?这些变化将怎样影响经济立法及经济法体系框架?其次,尤其需要探讨,目前中国经济法能否为改革中的政府管制(监管)提供制度支持?经济法应当如何改革才能对新的政府管制(监管)政策实施提供足够的制度支持?毫无疑问,以管制(监管)为重心的研究将在回答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帮助我们确定转型期中国经济法的范围和体系框架。

  结论

  本文主要论证了管制(监管)及其程度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地位及其将对经济法基本问题的探索产生的影响。最后还应当指出,本文关于管制(监管)对经济法理论研究影响的列举是不全面的。但笔者相信,在以政府管制(监管)为逻辑起点的研究中,这个列举的范围将会不断被扩大和充实。这一判断是基于如下的思想:对于经济法这样一个实用的和年轻的学科而言,现阶段其理论研究的基本方法应当是归纳而不是演绎,因此研究的逻辑起点只能是国家(政府)干预的具体方式及其具体法律。只有从对活生生的经济法现象的剖析中,我们才能最终发现被我们称之为经济法的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

  (原载于《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注释] [1]笔者认为,首先,在经济学和法学研究文献中使用频率最高的“管制”与“监管”是同义语,其次,考虑到近年来“监管”一词的使用与法律研究具有密切联系,因此本文统一使用“管制(监管)”。另外,从研究情况看,无论经济学界还是法学界,对管制(监管)都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这一点将在文中提到)。由于无论采用何种理解均对本文结论影响甚微,故结合经济法学界对国家干预研究的现状,在狭义上使用管制(监管)的概念。但这并不代表笔者反对广义角度对管制(监管)的理解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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