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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法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江平教授在(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中方的二商集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决定撤销外经贸部的行政复议决定。现在,商务部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这个案子已经变成一个争论很大的一个问题,人们在拭目以待北京市高院究竟怎么来判。

  我为什么要把这个案子作为一个重要的案例来谈呢?因为这个案子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北京市二中院判决说,香港嘉利来公司在这家合作经营的公司里出资是委托广东的汇通公司,把钱打入到合作公司的账户上。请大家注意,是香港嘉利来公司委托国内的一家公司,广东汇通公司把钱拿来。判决上紧接着讲,香港嘉利来公司与汇通公司两家是有合作关系的,再多话就没有了。

  商务部为此也找了一些专家,我参加了,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到底嘉利来公司出资了没有?如果出资了,北京市外经贸委把他的股东资格撤销是完全错误的,如果你根本没有出资按照我们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外经贸委有权撤销他的股东资格。所以这个案子本身涉及到究竟出资没出资。

  在座的企业家要是在一个企业里出资一百万,委托另外一个公司把钱打入,算是你的出资还是不算你的出资?当然应该算是你的出资。你委托另外一个人把钱打入那还是你的出资,当然必须在打入的款里面写清楚是出资款。如果你打入的是货款,那法院当然不能认定你出资。你说我用伪装的方式写的是货款,实际上我是出资款,那也不行,你打进的是什么款就是什么款,出资款就是出资款,货款就是货款。也就是说,只要我打的是出资款,那就是我的出资款,你管钱是从哪里来的呢。这钱就是从银行借来的,也没问题。这是我对银行欠钱的,仍然算是我的出资。

  可是北京市中院的判决里讲,香港的嘉利来跟汇通公司有合作关系,那就是说出资以后分配的利润按合作投资、按合作关系来分,这是现在判决里面写得不够清楚的,争议就在这。如果嘉利来公司一分钱也没有出,实际上都由汇通公司来出,而赚了钱以后却是汇通公司跟他分,在这种情况下,广东的汇通公司名义上不是合作企业的股东,但实际上钱是他打进来的,嘉利来公司是一分钱也没有出。广东的汇通公司事实上只是一个隐名的股东,嘉利来公司只是名义上的股东,利用这样一个虚假的东西来套取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那北京市二中院所作的判决又是对了。

  隐名股东不宜写进公司法

  隐名股东要写进公司法,这危险可就大了

  这次公司法修改有人建议我们能不能把隐名股东也写进去,我说这可危险。公司如果允许有隐名股东,那么将来我们的企业也好、出资也好,名义上是张三,实际上是李四出的,究竟股东的权益是张三享有还是李四享有?我们法律应该只能按照工商注册确定股东身份,在这公司的股东名册项下的是股东,你不能说他不是公司的股东,不能说股东的背后还有一个真正的出资人呢!我们股东的资格认定就是股东的名册,以这个为准。

  我们现在的法律规定,如果用虚假的出资、验资证明骗取注册,或者出资以后抽逃资本,或者出资以后转移财产,可以对公司的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企业家最容易触犯刑律的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偷税、漏税,一个是注册资本虚假、抽逃资本。

  在国内公司方面,股东资格争议,只能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判决、裁决,但是在三资企业,还有一个批准机关,批准机关有权来决定。这条要改。中国参加WTO以后有这么一条承诺,所有的纠纷只能由法院来解决,而不能再由行政机关来解决。一个行政机关怎么能来做决定他出资没出资呢?

  这是首先要搞清的问题:出资没有,有没有出资、谁来认定,怎么样来认定他出资没到位,出资没到位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当然出资没有到位还可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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