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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宏观调控主体分工和协调原则对宏观调控立法提出两方面的要求。首先,需要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的地位、权力、职责以及责任,明确彼此之间的分工。我国目前仅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职责、业务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他宏观调控部门的职权设定仅仅是国务院内部的职能分工,缺乏权威和详细的法律规定;鉴于宏观调控的重要性,有必要对宏观调控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作出更为权威而明确的规定。第二,建立和完善不同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协调机制。在明确宏观调控部门各自地位职权的同时,必须建立起彼此之间的综合协调制度,并且应当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只有建立综合协调的法律制度,才能明确哪些事项和政策措施在制定和实施之前,主管部门必须与其他部门进行沟通,以阐明这些政策措施将对其他部门产生的影响,或者征得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明确跨部门决议的法律效力;才能建立起相应的制约制度,保证这些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笔者建议,国家设立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由宏观调控部门的首长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宏观调控的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36]以保证宏观调控的统一性,并为宏观调控部门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纠纷提供解决的途径。另一比较现实的作法是建立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的联席会议或者座谈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商讨涉及不同部门的宏观调控事项。

  注释:

  [①]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②] Black‘s Law Dictionary, 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 1074 (1979)。

  [③] [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第46页。

  [④] 参见吴传毅:《论法律原则》,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14-15页。

  [⑤]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268页。

  [⑥] 王守渝、弓孟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9页。

  [⑦] 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55页。

  [⑧] 参见徐孟洲:《略论宏观经济调控法》,载《法学家》1994年第4期,第6-8页。

  [⑨] 参见拙文《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角色分工和互动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1年第4期,第53页。

  [⑩] 参见徐孟洲:《经济法的对象、根据和体系结构研究》,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8页。

  [11]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2]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173页。

  [13]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页。

  [14] 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59页。

  [15]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6] 参见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17] 比如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开征利息税,此举不但对储蓄、投资、消费等宏观经济产生影响,对普通民众心理和利益的影响,也是不同凡响的。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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