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法基本原则新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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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5页。
[20] [英]韦德:《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页。
[21] 参见刘兆兴等主编:《中德行政法现状:行政行为、行政监督、行政审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22]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8页。
[23] 笔者认为,如果民法的“帝王条款”或最主要的原则为诚实信用,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为经济法首要的基本原则,或为经济法的“帝王条款”。因为,民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诚实信用,强调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反映了民法作为私法的本质。而经济法作为公私融合之法,旨在创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维护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是所有主体的最高行为准则。
[24] 谢怀栻译: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15条,载史际春主编《经济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5] 参见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64页。
[26] 参见我国《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
[27] 参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6条规定。
[28] 参见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官方网站//www.federalreserve.gov/及中文网页//finance.sina.com.cn (2001年1月4日)。
[29] 参见陈健:《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3页,第213-217页,第258-261页。
[30] 罗季荣、李文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31]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54页。
[32] [美]詹姆斯?M?伯恩斯等:《美国式民主》,谭君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
[33] 联邦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第1、18条。
[34] 见英文网页//www.drfurfero.com/books/231book/ch03h.html#top(2002年8月22日)。
[35] 参见《Full Employment and Balanced Growth Act》(1978)“Congress Findings”(b)(2)、(3)的规定。
[36] 参见拙文《德国<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及其新启示》,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第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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