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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1.企业产权改革的部分环节不规范甚至不合法,存在着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企业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1)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不规范。如:清产核资不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而是由企业自己组织进行;财务审计仅限于帐面审计,不作核查,更不与往来单位进行帐面核对,其后果是少数企业负责人将应收货款不入帐、隐匿流动资产或者虚报成本、呆滞款、废品款,做成帐面亏损时,审计核查不出,造成部分国有资产(含债权)流失。??

  (2)资产评估不符合规定。如:个别企业进行产权转让时未对产权进行价值评估;部分国有企业转让产权时的价值评估机构不具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部分评估结果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有关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确认;部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审核确认流于形式,监督作用不明显。其后果是高值低估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产权转让拍卖不规范。产权转让引进竞争机制不够,协商转让的多,招标拍卖的少;对协商转让、招标拍卖形成的价格缺乏有效监督,资产变现率低,存在着高值低卖现象。??

  (4)对于企业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基本未将其纳入企业资产的范围进行评估和转让,企业无形资产流失严重。??

  (5)破产企业在外的债权基本得不到回收,被转移的资产追回率低,企业产权转让所得迟迟不能到位的现象存在,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此外,在股权设置、职工安置、工商登记、债权债务的转移等环节均存在不规范及缺乏监督的情况,暗中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据对海南省62家改制企业进行的调查,有三分之一改制企业未进行工商登记,有45.2%的企业未制定新的企业章程。??

  2.借产权改革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存在,债权人特别是银行意见大。

  (1)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的现象突出。如: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名义大肆对外举债,而后将举债所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母公司名下,留下仅剩空壳的子公司应付债权人和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甚至申请子公司破产;投资人投资设立若干关联公司,利用其中某一公司的名义大肆举债,而后将其举债形成的资产无偿或低价转移至其他关联公司名下,留下该空壳公司应付债权人甚至申请破产;有的企业实行“脱壳经营”,让部分车间或部门带着有效资产,在不承担原企业任何债务的情况下与原企业脱钩,成立新的法人实体,留下徒具空壳的老企业应付债权人。??

  (2)存在破产企业债权人普遍得不到清偿的情况;存在企业破产后整体协议转让,安置费与资产相抵,接收单位无偿接收后换块牌子再生产但冲掉了所有债务的情况;存在扩大确认抵押无效范围,侵害抵押权人特别是银行利益的情况。1997年,全省法院审结17宗破产案中,破产企业债务总额为96028.07万元,其中银行债权总额为68792.82万元,债权清偿率仅为3.22%。??

  (3)存在悬空企业债务的情况。如:借改革之名进行母体裂变,分立成几个独立企业法人,只分资产不分债务,致使债务无人承担;有的直接转让拍卖企业及已抵押的财产,不管企业债务的承担及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委托运营、托管等改革举措情况下,委托企业的资产在受托企业控制之下,但受托企业不负责委托企业债务,由于法律对“委托运营”、“托管”等措施缺乏内容、形式上的界定,债权人难以主张债权。??

  3.相当一部分改制企业的运行机制未发生根本性转变,职工对企业的关切度未得到根本性改善,改革力度尚可进一步加大。??

  (1)政府部门不习惯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而是习惯于继续将上述企业视为自己的附属物;政府部门完全根据自身利益或愿望决定或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现象依然存在,不经过股东会、董事会直接任命公司管理人员的现象依然存在;公司章程未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据对海南省62家改制企业进行的调查,近一半企业的经理(厂长)的产生方式由上级指派,近一半企业的副经理(副厂长)的产生方式由政府或上级部门任命或批准,经理(厂长)改制后连任的比例为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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