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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8)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涉股东权益案件的审理。股东对其他股东在出资、表决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对公司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实施的损害其权益的行为有权依据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损害事实等提起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应大胆受理并保护其合理诉讼请求,通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经营。??

  -关于破产责任的追究。严格意义上的破产责任应类似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并不以破产企业的有关领导存在诸如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为前提;即不论破产企业领导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只要其经营的国有企业破产即应首先考虑让其承担破产责任,除非能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鉴于此,对于受理的每一宗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委托审计;审计表明存在违法行为的,应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审计表明存在破产责任的,应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有关部门处理;审计表明可免除破产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只有建立破产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关切度,促进企业的科学管理。??

  3.其它应注意的问题。在审理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案件中,法院要特别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重大疑难、干扰多、阻力大的案件,要向党委汇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求得支持;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讲究执法艺术,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妥善处理。各级法院要强化调研意识,及时研究解决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企业改制时债权债务清理不彻底遗留的原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拍卖抵押资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产权转让行为的效力问题;资产评估拍卖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无形资产流失的处理等。上下级法院间要加强请示汇报和业务指导,确保及时、准确地审理好企业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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