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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有权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与林毅夫教授(3)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我和毅夫的观点有许多共同的地方,从政策的角度看可能“各有所长”要好一些,但是从学说的角度看,我倒愿意把有些问题说得更明确一些。下面我来谈谈以下问题:

  首先,毅夫认为所有权既不是(经济有效率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但是我认为,以静态的角度来看,所有债权虽不是充分条件,但是必要条件。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就很可能是充分条件。制度都是人创造出来的,关键是看人有没有这种创造的积极性,市场,竞争都是这样。所以我说过,判断一种制度的优劣不是看一种制度下有没有小偷,而是看这种制度下人们有没有防止小偷的积极性。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我个人觉得,动态地来看,所有权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充分条件。当然,这依赖于我们怎样理解产权这一概念。

  第二个我想跟毅夫讨论的问题就是他提到的国有企业没有搞好搞不好问题,因为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都有很多国有企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存在着分歧。这里面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公有经济的等级结构(Hierarchy)和规模对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都有很重要的影响。一个12亿人口拥有的国有企业和200万人口拥有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类比并不是很合适的,一个只有十几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和一个有着几十万个国有企业的国家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类比也不是很恰当的。

  第三,毅夫刚才提出三个具体的质疑,首先一个是亏损企业谁来要的问题。我觉得亏损本身并不一定导致没人要的问题。我认为,在市场上没有东西没人要,关键是一个价格问题。

  毅夫谈到的第二个具体问题是,大的债权人必然要干预,这与现在有什么区别。首先我同意大的债权人肯定要干预,这在日本特别典型。债权人的债权越大,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对称意义上来看,他的干预也就越强。日本企业就是这样的例子。日本的企业债权人的干预就比美国大得多。但是总的来说,债权人和股东还是有很大的区别。债权人最大的干预就是在企业不能还债时,当然这也不排除债权人在平时也对债务人进行监督。这里面就有一个干预权的分配问题,并不是说债权人是完全被动的。当企业在作出涉及到企业生存的重大决策时,就连工人也有一定的决策权。但是这跟我们现在的状况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第三个毅夫提到的具体问题是有关“人质”问题。这是所有企业,甚至包括拉美等一些国家,都存在的一个问题。反正我还不起了,你拿我怎么办吧?债务多了,债务人反倒不怕,债务少时,债务人还不愿为此去败坏了自己的声誉。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死猪不怕开水烫”。但是我觉得这个问题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还是跟企业的负债结构有关系。现有的情况这个问题肯定很严重,因为国有企业的股本很低,基本都是负债。因此当企业的负责率很高时,人质问题就很严重,但是如果能够让民间资本进来占据很大的一块,国家资本占据属于债务的40%至50%的一块,人质问题就不会那么严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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