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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所有权角度看国有企业改革——与林毅夫教授(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但国有企业改革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这个不成功,简单地说就是现在我们的经营者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财产所有者来选择。我们下一步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要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这就引到我要讲的第二个问题。

  我讲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评价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现在国有企业改革思路大致是这样的:国家成立一个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面成立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当代理股东,由这些股东持有那些经营性企业的股票,然后派董事、派监事,以后也可在股票市场上操作,这样我们就模拟了一个股票市场。现在实际上上海、深圳、北京各地都是在按这个思路改革,已经开始而不仅是思路,是一种办法。

  具体来讲,这个思路有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个是它能不能保证将那些真正有才能的人选择到经营岗位。第二个问题,它能不能解决国有资产的增殖保值。第三个问题是,国家作为股东能不能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第四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现在可能没有完全暴露出来,就是当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可以在市场上炒股的时候,你怎么对他进行监督。当然在此我不想强调这个问题。我想强调这样一种改革思路(指国家做股东),难以解决前面提到的三个问题。

  所以我提出一种思路,把国家资产变成债权,而不是股权。我们知道,债权和股权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作为债权人,正常情况下只是一个固定收入的索取者,不承担风险,也不用干涉。国家作为债权人,只要企业不破产,它的收入就是稳定的。国家作为债权人还可以在企业还不起债时对它进行起诉,让它破产,这也是国家作为债权人的一大好处。在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旱涝保收”的,有利于国有资产的增殖保值。第二个好处是解决我刚才提到的经营者的选择机制问题。国家退出股东角色,引入非国家的,真正承担风险的股东,由他们来选择经营者,这时候他们之中的投票权就不是一种廉价的投票权,而是一种昂贵的投票权了。第三,它还可以解决政企分开问题。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可以界定得比较清楚。虽然债权人严格说来也并不是完全不加控制,当投资负险很大时,债权人也要过问;而且债务合同中往往都有附加条款,规定可以将钱用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等。但是相对来讲,债权的界限比股权要清楚得多。所以我说股权变债权可以解决政企分开的问题。从我的角度上,我觉得债权是完全的、最好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你借了多少,利息是多少,到期都要如数归还,否则就可以上法庭。这就是完完全全的资产经营责任制。我们这么多年一直在寻找一种完全的资产经营责任制,一直都没找到,所以我推荐也许是一种最好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在这种资产经营责任制下,就是硬约束的。但是我还要指出的是,因为企业的经营结果是不确定的,它不可能保证每个索取者都获得固定的收入。换言之,如果每个索取者都变成债权人,拿固定收入的话,股和债就没有区别了。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承担风险的区间不同,如果企业的出资者都是债权人,则债权人随时随地都在承担风险,当然它也就随时都得进行监督了,因为企业随时都处在破产的边缘。所以企业出资者不能都变成债权人,总得留下一部分人来承担风险。那么谁来承担风险呢?国家作为风险承担者,我觉得无论对国家、对社会都不是利的。所以我们必须找另外的风险承担者。

  这就是我讲的第二个问题。归纳起来,大意是这样:现在的国有资产,实际上是股权,因为它索取的是剩余,应该把它变成债;同时把现有的国有企业的某些债权变成股权,引进新的、非国有的所有者。这就是我的基本观点。

  第三,我想谈谈具体的改革措施问题。①国有资产不仅应该作为股权经营,还应该作为债权经营,至少划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债权经营。②现有的国有企业应该划分为两类,一类国家保持股权,另一类只进行债权投资。保持股权的应该仅限于少数垄断性的、特大型的企业。③国有资产不仅应该让国资委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经营,而且应该委托给其它方进行经营。④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结构也应规定,必须有一部分作为债权经营,从而加大外部其他股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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