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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界限(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政府的经济人特性可以通过政府体制改革和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约束与激励等制度创新来加以弱化,但不可能彻底根除,除非彻底消灭自然人的经济人特性,而这是根本不现实的。恩格斯说过:“人来源于动物的事实已经决定了人永远不能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一些或少一些,在于兽性与人性的差异程度。”⑥与此类似,政府的经济人特性来源于自然人的经济人特性这一事实说明,政府对自身经济人特性的摆脱也只是一个程度问题。所以,经济法应该设定政府经济人界限,干预与否须须考虑政府及其官员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是否可以得到有效抑制,如果不能,则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

  三、道德与市场失灵

  1.道德在克服市场失灵中的优势

  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它在形式上是一种经济现象,但由于它是由具体文化背景下的人操作的,其实质是一种文化现象。同样的市场体制由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去操作,会产生不同的运行结果,因为不同的文化背景会有不同的法律和道德的结构及存量。所以我们的结论是:市场的运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强有力的道德框架、社会凝聚力和有理性的政府干预来支撑,市场体系及政府干预并不能确保市场获得最高效率。这是外国一些先进市场制度植入我国后“水土不服”的主要原因,因为制度可以轻易移植,而文化则不可能被移植。诺斯认为,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合作、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⑦“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很显然,市场有效运行的基础一方面是法律,另一方面是道德,两者形成互补态势,缺一不可。在目前合作精神和道德规范走下坡路而巨型政府对市场进行广泛干预的情势下,运用道德规范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显得更为迫切。如上所述,市场的效率与非效率都缘于人对最大化利益的追求,这给为了克服市场失灵的经济法带来了一个很难克服的难题,因为要使市场获得资源配置的高效率,必须激励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和行为,而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则必须对经济人的自利动机和行为进行抑制,这使干预者陷入了两难困境,单纯运用干预手段是不可能走出这种困境的。为了保护环境,减少贫困和失业,避免恶性竞争,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的社会目标的实现,运用道德规范来支撑市场的运行是必要的。

  道德与法律有着不同的作用机理和功能,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互为优缺点。法律是一种外在性规范,而道德是一种已被内部化的规范;法律规范不可能也不应该覆盖人的行为的方方面面,而道德则可能影响人的所有行为;法律着重于抑制人的非理性,而道德则更多地倾向于激发人的理性;法律依靠强制性命令而运作,道德则依靠内心服从而运作;法律的实施存在着被抗拒的可能,而道德则会被主动遵循;法律的预期目标的实现是以高额监督成本和执行成本为代价的,而道德对秩序和效率的贡献则是无代价的,因为“个人良心与上帝之眼一直都是最有效的警察,而当国家被迫逐步接管原来在很大程度上由宗教制裁以及个人道德良心所扮演的角色,它只能通过加强监督权力来达到目的,而这样做只会越来越侵入和妨碍我们的日常生活,”⑧同时带来巨额的执行成本。“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对于法律的功能局限和道德的特殊功能,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已经作了精僻的阐述。鉴于此,我们应该设定经济法的功能界限,正视经济法的功能局限,重视道德等伦理规范在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中的特殊功能。

  2.道德在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中的表现

  (1)道德预防市场失灵。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与社会合作之间的失衡使市场不能有效运行,过度地追求自身利益而缺乏社会合作导致了诸如外部性、公共产品、过高的交易费用等市场失灵。如信用和诚实的丧失直接导致了在订约、履约过程中的许多防御性支出,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交易双方相互信任则可使交易费用最小化,促进交易行为。如德国学者彼得。科斯洛夫斯基所言:“道德行为降低了交易支出费用,所以提高了市场的能力,减少了市场失灵的概率,减少了对国家强制合作的刺激”。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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