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划分成两类:一类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一类是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因此,探讨政府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也应分开进行:一是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二是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对于前者,即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的关系,笔者认为主要是一般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社会经济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应同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一样,是对它进行指导、调控、提供服务,而不应有其他特殊之处。否则,就难以达到政企分开的目的。因此本文对这一关系不想作过多论述,而主要探讨后者,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
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其法律性质是什么?现在在立法和理论上都不很明确。大体来说以下两种观点比较普遍:
一是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公司和被授权企业之间的关系理解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国有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而授权经营公司再把这些国有资产投资于被授权企业。他们之间的关系均为投资关系。由于被授权企业大多在授权经营公司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因而,若要把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单纯理解为投资关系,就必须作一个“虚拟”解释,即虚拟国家先把资产投资于授权经营公司,然后授权经营公司再投资于被授权企业。“进行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考虑到目前我国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大多为非产权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统一计划单列关系、统一承包关系或生产协作关系。通过政府授权经营方式来确立他们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的代价实现产权连结。”(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建立这一观点所理解的那种明晰而简单的关系。
二是认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授权关系”。也就是认为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基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把国有资产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正是因此才拥有对授权经营公司的管理权。目前多数研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文章都持这一观点。
以上两种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但由于讨论这一关系时没有明确一个基本的前提,从而使得讨论无法深入,更重要的是没能达到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营运职能相分离的目的,从而导致了立法上的一些混乱。
笔者认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授权经营公司之间存在两种关系,即投资关系和授权关系。首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授权经营公司,同时被授权企业也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设立,然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把这些企业授权给授权经营公司经营。国家有关文件中关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定义也体现了这一点。“企业集团授权经营是指政府将企业集团中国家以各种形式直接投资设立的成员企业(指与集团公司非产权关系的企业,下同)的国有产权授权集团公司持股,……”(注: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关于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996年9月11日国资企发[1996]115号)可以看出这一定义表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包含两个行为:投资设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把原有的国有企业授权给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经营。
正是基于这一理解,笔者下面分别讨论这两个关系。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授权经营公司首先是一种投资关系,只有明确投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和营运职能相分离的原则。这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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