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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化竞技足球的法学思考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题记:仅以一个伤心的足球球迷的名义!——笔者

  引论

  我们以为,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已经摧毁了以往封闭的竞技体育运动系统,于是我们进一步以为,竞技体育也进入了市场,或者严格地说,竞技体育回归了市场。然而,竞技体育运动在市场上的运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不仅已经引起体育界人士的高度重视,更引起了媒体、学术界以及广大体育迷的普遍关注。

  足球职业化业已经过了好几个赛季,收获很大,有目共睹。而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多,如“黑哨”、“假球”、球员缺乏进取心等,令人寒心。我们知道,足球运动是有规则的,正如任何一种游戏(play)都有其自身的规则一样,否则就没法玩了,也就没法欣赏(审美价值贬值)了。

  正如荷兰文化历史学家约翰赫伊津哈所说:游戏相当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它创造秩序,它就是秩序……“游戏要求的秩序完全而又超然,哪怕微小的偏离都会‘败兴’,剥去游戏的特点会使之无趣乏味。”[1]这就是说,足球比赛有其严肃性的一面,任何一方(包括裁判员)都要遵守规则(当然比赛各方有权利用规则),否则就会“失去价值”。[2]本文主要以商法的视野,揭示我国目前足球面临困境的制度原因,以期发现中国竞技足球的制度源。对于足球与宪政关系的高屋建瓴的讨论[3],以及有关足球所涉财产权的问题,[4]等等,本文从略。

  本文旨在以竞技足球职业化问题为切入点,对竞技体育运动的职业化与商业化以及体育在市场运行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出相关的法律思考,以期可以触类旁通并抛砖引玉。

  一、对维护足球比赛规则的法律思考

  国际足球联合会公布的足球比赛规则,就是足球运动的最高法律,国际足联的任何一个国家会员或者地区会员必须无条件遵守。在任何一个单位会员领域之内,所有的球员、足球俱乐部、裁判员、教练员、足球官员等亦必须无条件遵守。

  从运动的特征上来看,足球运动是一种高强度对抗的、身体接触剧烈的竞技体育项目之一。因此在运动过程中犯规是不可避免的,而严格遵守规则并非严禁犯规,关键在于任何一种类型的犯规必须受到相应的判罚,正如法律秩序或者法治的目的不是一味简单地禁止违法行为而是存在一种追究违法行为的机制。因此裁判员就是维护比赛公正公平正常进行的重要角色。

  当值裁判员就是比赛场上的法官,足球规则就是裁判员赖以司法的法律规范。然而,一场比赛正如一场诉讼,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是争胜,而整场比赛犹如整个诉讼活动的过程,因此,正当的法律程序至关重要。如果在比赛中,当值裁判员发生误判、错判、漏判等情形,那么将导致比赛结果的“冤、假、错案”。如果裁判员故意偏袒一方,那么其实质就是对另外一方球队的迫害。在法律界这种情况被称为是一种“司法黑暗”,它是司法腐败的一种表现。

  当然,我们必须推定每一个裁判员是公正廉洁的,正如诉讼当事人必须信任法官一样。如果对裁判员怀有偏见和敌视,这对球队而言不仅不明智而且毫无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理由要求法官回避(其实质是要求更换法官)。那么,球队(俱乐部)也完全有权以合理的理由要求更换裁判员,当然更换裁判的请求必须在比赛之前一定期限内作出。

  尽管裁判员是经过考核而遴选的,而裁判员在执行裁判的活动中,仍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误判、错判、漏判等情形。因为我们知道,足球裁判员的裁判工作是在运动状态中进行的,而不是在“相对静止”的状态下作出裁判的,在这一点上有别于司法官。因此,裁判员所处的位置、角度、视线,以及比赛场地上的光线、观众的干扰程度等,甚至尤其是由于裁判员本身的能力(奔跑速度、耐力、走位的路线、反应、勇气、果敢程度等)-这么一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裁判员的错、漏、误等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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