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法律意义上,足球协会或者联盟是一个非营利性行业组织。但是,根据国际惯例,足球协会或者联盟享有有关足球比赛的一些重要的财产权,如电视转播权广告招标权等。这些资源是极其珍贵的,因此对这种资源的利用应该是围绕足球运动,即中国足球的发展。
如果足协及其官员将足球联赛所获的经济利益,主要不是用于作为促进中国足球发展的基金,而是作为他们这个机构以及这些官员往上爬的政治资本或者干脆就是一种献金(就象古代进贡一样)的话,这个机构存在的正当性就理所当然地要遭受怀疑。甚至针对这个机构的任何正当而激烈的抨击,都是替天行道!都是正义的吼声!
所以,中国足球协会或者联盟,必须将自己定位为自治联盟。其官员必须不是政府官员或者雇员(公务员),而是这个联盟的雇员。他们的身份是商业辅助人或者一般雇员,他们必须对自治联盟尽到忠诚和勤勉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来自联盟的责难。如果联盟包庇违反忠诚和勤勉义务的雇员,那么这种丑闻就要受到公共舆论(媒体和球迷)的谴责。
五、结论
竞技足球本身是一种私人领域的商业活动,竞赛规则和行业章程,在本质上都是典型的私法-自治法。客观上说来,这个领域可以不需要政府公共权力的介入。
然而,竞技足球运动的职业化改革,为中国足球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但是在目前非完全市场或者在新旧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危机四伏。中国足球正在遭受各种不同的打击、挫折和羞辱,中国的球迷正在遭受欺骗和侮辱,中国的球员正在受到捧杀、娇惯和残害……这一切,都是因为我们的竞技足球职业化改革的不彻底,或者因为那种惯常的姑息养奸的行事作风。一种对完全市场经济的战战兢兢或者谨小慎微的行为,是缺乏勇气面对竞争风险和危机的表现。不客气地说,我们现在的竞技足球体制已经到了病入膏肓的程度,我们必须洗心革面,进行彻底的改革,别无选择。
尽管我们相信,一个天才的球员,如马拉多纳,可以拯救一个球队,但是一个所谓天才的足球官员则不可能力挽狂澜,拯救中国足球。我们宁可相信,拯救中国足球的力量是制度的力量,即完善的竞技足球体制。当我们还缺少培养天才足球球员的土壤,当我们还缺乏真正的足球文化的时候,我们仅仅祈望制度的完善。我们不相信神话!
参考文献:
[1][荷兰] 约翰·赫伊津哈:《游戏的人》,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2页。
[2][荷兰] 胡伊青加:(即约翰赫伊津哈):《人:游戏者》,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1月,第13页。
[3]贺卫方:《关于足球与宪政建设的思考》,载法律思想网//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2433
[4] 王欣新、王斐民:《中国足球经营管理体制变革中的法律问题-兼评2004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风波》,载中国民商法律网//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19191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