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辩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要」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机制是目前法律界的一个热门话题,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更是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它是虚无的,只能通过网络自身来调整;有人认为,它是一种财产,可以纳入合同法、物权法或著作权法等的调整范围;有人认为,对虚拟财产应当区别对待。我们认为,只有在其上产生现实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而且这种财产是一种新型财产,应该通过立法确认一种新型财产权对其进行保护和调整。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财产权
随着电脑的普及、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广大网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与此同时网游虚拟财产的交易已呈产业化趋势[1],但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更是此起彼伏,各界人士要求对虚拟财产立法的呼声不断,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问题,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成为虚拟财产立法的需要突破的重要瓶颈。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这个词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而频繁见诸于媒体。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就是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ID、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等,本文也主要围绕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分析。
一
笔者认为无论是通过立法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还是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司法解释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及网游虚拟财产纠纷各方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观点可归纳为虚无说、财产说和区别说三大类:
(一)虚无说:
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虚无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运营商和法律界的某些人士。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之中的财产,是仅仅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无之物。他们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认为虚拟财产仅是计算机中的一段字符串,不是一个实体的事物,不存在类似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使拥有价值,其价值也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准绳加以衡量;(2)如果承认是一种财产,将会加给运营商无法预料的责任:一旦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其后果是,假如一款游戏停止运营后,运营公司必须继续保管或者返还玩家的这些财产,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2](3)从虚拟财产的来源角度:有人认为,游戏不是劳动,是娱乐,所以在网络游戏里,其实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4)虚拟财产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也不符合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定义,所以是虚拟的不存在的。
(二)财产说
这种观点认可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将其归为哪一种财产,观点并不统一。
1、商品说[3]:回避将其进行归类,直接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商品应予以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可以和现实中的货币互相联系,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从某种程度上说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完全符合作为商品的标准,进而也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比如在网络游戏《传奇》中,拥有众多职业玩家,他们以游戏为生,付出劳动,靠网上练级获取装备,然后以网上获得的装备换取现实中的货币,并以此作为收入来源。
2、物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曾作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4],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关键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性质;财产权
随着电脑的普及、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已成为广大网民的重要娱乐活动之一,与此同时网游虚拟财产的交易已呈产业化趋势[1],但由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更是此起彼伏,各界人士要求对虚拟财产立法的呼声不断,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问题,却是一个众说纷纭的话题,成为虚拟财产立法的需要突破的重要瓶颈。
“虚拟财产”是随着互联网尤其是网络游戏的发展而出现的一个新词,这个词由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纠纷不断而频繁见诸于媒体。我们认为,虚拟财产就是在网络空间存在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ID、游戏ID金币、银两,游戏ID拥有的各种装备、以及网民的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游戏货币、游戏账号拥有的各种装备等,本文也主要围绕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进行分析。
一
笔者认为无论是通过立法将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还是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司法解释解决虚拟财产纠纷,我们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及网游虚拟财产纠纷各方对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的观点可归纳为虚无说、财产说和区别说三大类:
(一)虚无说:
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是虚无的,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运营商和法律界的某些人士。他们认为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之中的财产,是仅仅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无之物。他们的理论依据主要有:(1)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认为虚拟财产仅是计算机中的一段字符串,不是一个实体的事物,不存在类似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使拥有价值,其价值也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准绳加以衡量;(2)如果承认是一种财产,将会加给运营商无法预料的责任:一旦承认了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其后果是,假如一款游戏停止运营后,运营公司必须继续保管或者返还玩家的这些财产,而这显然不符合实际。[2](3)从虚拟财产的来源角度:有人认为,游戏不是劳动,是娱乐,所以在网络游戏里,其实没有虚拟财产这回事。(4)虚拟财产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也不符合传统民法对财产的定义,所以是虚拟的不存在的。
(二)财产说
这种观点认可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但将其归为哪一种财产,观点并不统一。
1、商品说[3]:回避将其进行归类,直接认为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商品应予以法律保护:
虚拟财产可以和现实中的货币互相联系,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从某种程度上说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完全符合作为商品的标准,进而也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比如在网络游戏《传奇》中,拥有众多职业玩家,他们以游戏为生,付出劳动,靠网上练级获取装备,然后以网上获得的装备换取现实中的货币,并以此作为收入来源。
2、物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虚拟财产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最有代表性的是台湾“法务部”关于该问题曾作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而“电磁纪录”在刑法诈欺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4],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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