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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法归位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 要]就经济法的本质界定而言,可谓学说繁多,似乎经济法有着变幻无常、琢磨不定的普洛透斯面相。依何种进路对之进行理性阐析,一直是困扰学界的难题。笔者以为,社会法分析路向是我们可供取舍的诸多视域中的较优抉择,通过经济法的社会法回归,可以较为清澈地厘清其内在规定性,还经济法社会公共性之本原脸颊。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法,社会公共性

  真正意义之经济法肇端于19世纪末的德国,为一伴随国家适度干预社会经济而生成的新兴法律部门。就经济法的界定言之,我国学界长久以来皆为一幅学说林立、观点纷争的图象,似乎经济法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面相。笔者通过对经济法普洛透斯之面的重新审视,拟从社会法的视角进行解析,试图刺破经济法繁杂表象,还其本原之面目,以见教于方家。

  一、经济法的普洛透斯面相

  经济法概念传到我国的时间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法学界开始进行经济法研究并逐步形成自己的各种经济法观念。80年代,我国经济法学界形成了许多学派和理论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界说亦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80年代初,主要有纵横经济关系说、纵横统一说、综合说、经济行政法说、学科经济法说、经济管理说和国家经济管理说等。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原来的纵横经济关系说和纵横统一说变为密切联系说或管理协作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入、国家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又出现了许多新的学说,其中有关经济法的界定又以下述几种观点为突出代表:观点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观点二,“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观点三,“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3]观点四,“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4]观点五,“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就目前经济法在定性上的这种混乱局面,笔者以为并不是百家争鸣、学术繁荣,而是对经济法认识的片面、偏执、模糊和混沌。真理需要争议讨论,但真理不是争论不休。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一门在世界上有了上百年在我国有了数十年发展历史的学科来说,没有统一的话语、共同的信守是不应该的,法律的统一性要求我们刺破经济法的那张普洛透斯之面!

  二、社会法的厘定

  目前,社会法的提法在法学界尤其是经济法学界高频率地被习惯性使用,以至在我国被相沿为一种确定不拔的地方性法律话语。何谓社会法,笔者以为对此加以学术的重思可能是我国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研究深化的必由之径。

  社会法作为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法律形态,是随着人类发展进步而逐渐形成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生活的城市化,使人们之间的依赖进一步加强,对大多数人来说,他们离开了市场便无法生存;在高度竞争的社会环境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的原因,人们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各不相同,并因而导致彼此间的悬殊愈来愈大;经济的高速发展,使人类各方面的需求得到充分满足的同时,又造成人类生存环境的巨大破坏;市场的垄断倾向导致公平竞争的破坏,并引发经济危机的频繁发生。所有这一切均意味着,国家超越于市民生活之外并不能像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近代市民社会的鼓吹者们所设想的那样必然带来人类的福祉。越来越高的社会呼声引起了国家职能的转变,由消极的“夜警”国家向积极的“职能国家”的转变正反映了政治国家从原来对市民社会的超然状态向积极干预状态的转化。进入现代社会后,各国相继颁行了一系列在对法律主体人格进行识别的前提下,依据不同主体的现实差异而作不同权利义务设定的法律规范和旨在保护和促进人类公共福利的法律规范。由于它们都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因而,被人们称为社会法。它是伴随着国家力图通过干预私人经济以解决市场化和工业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应对经济、社会和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而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进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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