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规范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进一步推广,资产经营与资产重组作为一种经营和改革方式,已成为市场参与各方的共同话题,而且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

  资产经营与重组首先要理顺法律关系

  企业的发展有多种途径和方式。有靠自我积累,循序渐进的;也有将所有的资源当做资本,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力量来壮大自己、优化资本结构。后者的经营思路主要是通过资产经营和重组的方式来实现企业的发展。

  资产经营是指资产经营主体为实现资产的最佳价值而进行的资产购买、出售、转让、兼并、重组等合法活动。资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产的最佳价值。在资产经营活动中,资本市场上流动的是资产所有权,流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价值的最大化,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中,存在着土地、厂房、设备、人员的大量闲置,还有一些企业的产品滞销、管理不善等原因,亏损严重。但是在另一方面,一些经济效益好、产品有市场的厂家,又迫切需要扩大规模,提高产量。通过资产经营的重组,兼并收购一些亏损企业,既可以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安置部分人员,还可以加快投资周期。

  从法律层面上看,资产经营和重组的主体,即市场的参与者、组织者和推动者,可以是个人或者企业。资产经营和重组的主体,必须按照民法上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运作。资产经营和重组能顺利运作的前提是资产经营和重组主体应享有法律所赋予的独立地支配其所属企业中的资产权利和享有一定部分的资产收益;同时资产经营和重组的客体也必须明确,即资产经营和重组基本单位(企业)应该明确哪些资产属于企业,哪些不属于企业。此外,资产经营和重组还必须明确企业的投资者和所有者(股东)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产权交易涉及到资产的权属、产权转移、债务的重新安排、职工的安置和劳动关系的变更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资产经营和重组中,应确保出让人、受让人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内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经营和重组的法律模式

  许多首先涉足资产经营和重组,敢于先吃“螃蟹”的企业,在资产经营和重组中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1996年全年沪深两市共计发生了60余起资产经营和重组案,也就是说平均不到一个交易周就有一例该类事件发生。一些尝到甜头的上市公司甚至欲罢不能,开始接二连三地大口地“吞吃”其他企业。

  近来年,上市公司资产经营与重组的法律模式正趋于多样化。企业产权的全额转让,是一些上市公司在资产经营与重组中所采用的一种有效方式,如大众出租出资1810万元买断浦东丽华出租汽车公司所有动产,巴士股份出资4104.55万元收购新新汽车公司等18家企业的净资产等。采用这一模式虽然资金需求量大,但其有着扩大企业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迅速推动企业扩大规模并降低风险等优势,因而为上市公司广泛采用。

  出资控股,以相对多数的持股份额获得对目标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控制权,也是一些企业经常采取的一种模式。延中实业以不到5%的持股量,就获得了爱使股份的经营管理权;君安投资连续数次对申华实业举牌,其入主申华实业的决心由此可见一斑。通过出资控股的方式,利用“杠杆”原理,可以起“四两拨千金”的作用。

  上市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战略,对同行业的非上市公司的产权进行全面购买或受让,是近阶段资产经营与重组中新形成的一个法律模式。典型的案例有金陵股份购买上海微型电机厂等两家企业的全部产权;工缝股份受让上海电气二厂的产权,胶带股份受让上海天华橡胶厂的产权,巴士股份受让新新汽车服务公司和10多家交通运输公司的全部产权等。武汉国资公司向海南赛格协议转让2613万股国家股股权而使后者成为双虎涂料的最大股东,这种打破地域和行业界限以实现国有资产存量重组和结构优化的做法,充分显示出通过产权机制的导入,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层次发展已成为全国各地政府的共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