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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日本经济法发展中的作用及对中国的启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分析日本借助比较法建立、发展经济法的实践和应用比较法创立、发展经济法学的理论,阐明了比较法对确立现代经济法的基本架构所发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对中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若干启示。

  「关键词」经济法、比较法、日本、中国、启示

  经济法不是个别国家的偶然现象,而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现代经济法,不能不提到日本。在日本经济法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比较法的运用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日本适应本国需要,借鉴、移植欧美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颇有研究的价值。中日文化传统相似,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亦有某些共性,对日本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应用比较法发展本国经济法的历程作些探讨,必将使我们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借助比较法建立、发展经济法的实践

  (一)体制:日本经济法现象的基础

  1.对市场经济模式的选择

  迄今为止,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市场经济,但由于各国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方面的差异,同为市场经济体制也会存在一定差异。当代市场经济体制大体可分两类模式:

  第一类是非政府主导型模式。又有两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模式,亦称消费者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一是以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它们不是不要政府干预,而是主张政府少加干预。

  第二类是政府主导型模式。以法国、日本、韩国等为代表。这种模式主张,一方面,市场竞争要充分;另一方面,政府作用要加强。例如在日本,同时强调“有条不紊的秩序”和“政府的干预。”

  资本主义早期阶段实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政府不直接介入市场。这种自由主义有助于资本投向最能增殖的方面,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然而随之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诸如经济垄断、周期性经济危机、资本家对工人的无限制的剥削,等等。于是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对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模式予以否定和补救。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定干预或调控要求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确认和保障,由此引起原有法律体系的变化。

  日本封建主义传统很深,加上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发动侵华战争的需要,导致它必然选择实行政府主导型经济模式。其法律体现,非战时主要为经济不景气对策法,战时为经济统制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为了恢复经济,采取了一系列的计划、政策,与此同时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禁止垄断、改革土地关系、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进对外贸易与投资、稳定国民生活的立法。

  借助经济立法,日本政府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以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日本经济法包含:经济秩序法和经济规制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70-71页。)无论是前者,抑或后者,都反映了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市场化、社会化(或组织化、计划化)密切相关,这种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体制正是日本经济法形成的社会基础。

  2.从民商法向经济法的演进

  以法、德两国的民商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是以古代罗马法作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受法国和德国法律传统的影响,日本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民商法。

  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其市场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民商法的自动调节难以实现,在此情况下,国家为了能够维持市场秩序,便对传统法律体系加以修正,新型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日本学者指出: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经济法就是从超越民法界限的地方开始的”。(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59页。)“被称为经济法的许多法规,从 1910年以后,在整个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垄断化阶段,作为战时统制法或者作为不景气对策的法规,自有其产生的历史过程。了解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即经济法的产生具有其必然的社会基础,而主导这一思想方法的是资本主义的垄断化。”(注:(日)江上:《经济法、禁止垄断法概论》,转引自《经济法》第5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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