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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日本经济法发展中的作用及对中国的启(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概念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当时德国不仅制定了一大批有别于传统民商法的经济法律、法规,而且开展了对经济法的专门理论研究。从1924年开始,德国研究经济法的成果介绍到日本。日本学者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法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他们得出了如下结论性意见:“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注:(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8页。 )“经济法是以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为基础,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无法解决的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的法规……它是从现实条件出发,对作为依靠经济的自动调节规律而形成一般秩序的民法进行补充,并以此来谋求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调节。在此过程中可以充分看出经济法的作用。”(注:(日)江上:《经济法、禁止垄断法概论》,转引自《经济法》第4-5页,知识出版社1982年3月版。)“国家为了维持竞争秩序而介入市场的法就是本来意义的经济法。”(注:(日)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编,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8月版,第7页。)我们认为,这个“本来意义”的断语是恰当的。

  (二)实践:日本经济法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

  日本经济法发挥作用的领域是广阔的。而在这些方面,或多或少都离不开比较法的帮助。

  1.在国民经济管理方面

  在日本,关于国民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非常突出,而且面很广。不仅涉及整个国家的发展计划、产业结构、对外经济贸易、公用事业,而且涉及到价格、税收、金融等等。例如,日本是资本主义世界中利用计划手段效果比较明显的范例。虽然政府的经济计划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国民经济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具有指导作用,但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实施或者保障实施“计划”,促进国民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它更具有社会协调性。就国民经济而言,社会协调性是离不开计划的。因此,在日本经济法学中,“计划”是一个具有重要地位的概念。如日本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在其《经济法概论》中专列一章-经济法中的计划,从法律的角度对“计划”作了系统的阐述。需要指出的是,日本的计划管理中借鉴过法国的经验。

  2.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重要内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没有反垄断法。日本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是从美国移植过来的。它试图把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基本原则移植到日本的经济结构之中。该法案对待违反竞争的企业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理措施。由于日本与美国的国情有诸多不同,《禁止垄断法》颁布不久,发现从美国移植来的某些条文过于严格,不适合日本,因此,在1949年和1953年陆续进行了一些重要修改,先后放弃了全面禁止法人相互间股票控制和企业的合并,废除了把控制性安排作为当然违法以及绝对禁止卡特尔等条款。此后,日本又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若干特别法,使某些安排例如对外贸易得以避免适用《禁止垄断法》。1993年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日本再次通过了《禁止垄断法》修正案。日本《禁止垄断法》的制定及后来的修改,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比较法研究的成果。

  3.在企业公司制度方面

  从立法模式来看,日本商法典与企业法规群并存,这种立法模式是经过比较研究,借鉴外国法经验的结果。日本于1894年基本上以德国股份公司法为蓝本,制定了自己的股份公司法。1950年在股份公司法中大量引进美国法。1993年3 月日本法务省向国会提交了商法典修改法案(日本公司法很大部分条款规定在商法典中)。修改的内容包括:监事会的法制化、公司外部人士担任监察人制度的引进、代表诉讼制度的合理化、加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上述修改反映了日本公司法的国际化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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