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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日本经济法发展中的作用及对中国的启(5)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3.力求创新

  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在借鉴外国法时,不能机械地、盲目地照搬外国的法律,要善于研究,力求创新,这是借鉴外国法律的重要原则。日本学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有许多经验,也有过教训。日本法学家小岛武司说:“日本法律融合了外国法,如英国法、法国法、德国法,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制度”。(注:(日)小岛武司:《比较法在移植法律中的第二任务》,载《比较法学的新动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11月第1版,第52页。 )这种“融合”实际上经历了一个“磨合”的过程。

  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发端于西方。研究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首先要大量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没有现成的、固定的模式可循,必须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力求创新必须借助于比较研究的方法,首先要大量收集外国的法律资料,尔后才能开展中外之间的比较研究:从立法原则到立法技术,从法律的历史背景到法律所起的作用,从法律之间的关系到条文之间的关系,从法律内容到法学理论,从国内立法到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等等,进行具体的、系统的、深入的对比、分析、挖掘,从中发现对我们有用的东西,力求创新。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立法任务是,如何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使它能够管得住、管得好。还有,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也要求进行创新的立法。

  (二)我们现在应当做些什么

  1.恰当把握政府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的“度”

  政府干预和参与国民经济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本身也是存在缺点的,例如盲目性、不正当竞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些西方国家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在日本,制订并推行了“指导性计划”和产业政策,并且被看成是战后发展较快的重要因素之一。从干预经济的角度,日本的经济法确有自己的特点,对我们颇有启发。其中之一是政府干预和参与市场经济要适度,过多过严都不行。日本政府机关与企业之间也不时发生矛盾,然而总体上说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限于一定节度,法律上作出了相应的控制。

  中国改革之前政府对经济管理过多过严,结果不该管的可能管死了,该管的可能又没管好,也未能设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控制。改革之后,情况有很大好转,但要根本扭转过来,并非易事。宏观上应实行管理、引导,微观上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就要求加强和改善经济立法,切实解决两个问题:政府参与什么?政府干预什么?我国现行立法中的应急性因素似乎多了一些,而前瞻性成分似乎少了一些。所以,经济立法应当向深度进军。

  2.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影响市场经济运行要有两手:一只看不见的手,即价值规律;一只看得见的手,即国家管理或干预。发展市场经济既要利用市场调节,也要利用计划调节,并通过法律形式确立此种经济运行机制。日本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所谓“混合经济体制”模式,中国不一定照搬,但应当走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道路。

  计划调控主要作用于宏观经济,把握综合平衡;市场调节主要作用于微观经济,启动企业活力。计划调节可能局限于主观性,市场调节可能局限于自发性。计划立法要考虑到相关的和配套的市场立法,市场立法要考虑到与计划立法的协调运作,以利于将市场调节与计划调节较好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二者的优点和长处,克服它们在单独适用状态下的不足。我们觉得,还是需要制定一部适合市场经济的《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法》。

  3.把深化经济改革与扩大对外开放结合起来

  坚持改革开放是新时期我国基本路线的一个支点。当代世界是开放的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不仅表现为贸易关系,而且发展到投资关系。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开放之初,设立经济特区,实行区域优惠政策,给外商在经济特区以投资优惠。尔后,又将区域优惠扩大至沿海地区。但是,区域优惠立法是有限度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化,这种区域优惠立法必将为产业优惠立法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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