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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世纪走向(4)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建立企业运行机制的立法模型 增强企业活力是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而要建立间接控制体系,运用法律手段搞活企业,就要从研究企业行为着手,建立企业经营运行机制的模型。要对企业从注册登记开始,到破产的整个漫长的生命周期的各种行为,包括劳资管理、承包责任制、资金周转、原料与成品和价格与市场的关系、上交税利与扩大再生产的关系等等,进行考察,看看有多少是受到法律法规的调节控制的,有多少是没有法律法规调节控制的;有多少是各种规定失之过严使其窒息的,有多少是重复规定且相互矛盾使其行为紊乱的,有多少是失之过宽或无法可依使其放任自流的。然后全面系统地建立运用法律手段调节控制企业行为的立法模型,从而形成能够调动企业内在动力,使其自我发展自我抑制的经营机制,以适应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现实。

  建立经济立法系统工程 长期以来,我们的立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是专家拍脑袋、领导拍脑袋的手工作业,是各有关部门就立法中对权力义务的分配与再分配作扯皮调和的产物,是在立法与司法机关各自为政、相互脱节、立法工作者对司法实际不甚了了的情况下作出的。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在立法阶段就应考虑到:每立一个法,能够解决多少问题,同时又会产生多少新的问题,怎样分步骤加以解决;每立一个法,需要扩充多少司法人员、执法人员、普法人员;每立一个法,因此而转换了某种原有职能和机制,是否需要简化多少机构,减少人员;每立一个法,需要投入多少执法经费,又能产出多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等。对于立法草案的未来实施及其效果进行多方案的仿真模拟比较,分析每一方案的利弊得失,特别应注意某些不确定因素,限制性因素对立法草案的决策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才能使法的施行落到实处。

  建立整个经济法治系统工程 在完成前述许多工作的基础上,进入更高层次的研究我国立法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将要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草案的可行性方案等问题的阶段。从系统科学的角度来看,整个法治建设(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监督、研究、教育等方面)是一个内在关系复杂、连锁反应和互动效应很强、相辅相成、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大系统。一件件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的正确与否,社会的承受能力如何,究竟是在作用还是在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等等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仅凭简单的推理和定性分析,已很难作出准确全面的判断,只有遵循系统科学的一般规律,才能求得系统内部结构的合理完善。不能只孤立的研究某项立法决策,而应该在经济技术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背景,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之中,对多因素进行动态的综合分析,既考虑经济技术因素,也考虑政治社会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使之相互作用、协调发展,才能充分发挥其综合效能。对我国经济法治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从信息论角度来看,就是收集、鉴别、处理信息的过程;从控制论角度来看,就是不断掌握和分析信息,使法治系统按一定的目标运行,实现法治系统的最优控制的过程。在不断的立法活动中,将大量的社会经济关系的信息输入并体现在法律规范之中,再通过不断的执法司法普法活动,将法律规范转换成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经济杠杆(乃至政治杠杆)、经济参数和信息并进行输出,作用于经济生活(乃至政治生活),去规范、引导人们的各种行为,从而调节和控制整个经济运行(乃至政治运行)。

  在有关部门较成功地建立了《人口控制模型》、《国家宏观经济最优控制模型》、《财政价格与工资综合平衡模型》、《农业政策分析模型》、《金融控制模型》、《国民经济发展年度预测模型》的基础上,研究建立经济法规体系的模型,包括某项立法的模型,以及为围绕解决社会经济的某个重大问题而需要制定或修订几个配套法律法规的模型;建立中长期立法规划模型,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监督的综合配套模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型等等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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