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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禁售令:经得起法律推敲吗?(2)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两原告认为,被告福州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出上述行为的惟一依据是市政府发布的一纸《通告》,而该《通告》本身就不合法,不能成为其作出该处罚的法律依据。首先,《通告》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没有法律依据;其次,《通告》规定对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可以进行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第三,福州市政府责令工商部门执行《通告》超越其职权范围。

  对此,被告解释称,依据有关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这些决定和命令都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被告依据《通告》规定对原告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处罚是合法的。

  昔日繁华的电动自行车一条街已不复存在

  后果

  禁止销售电动自行车,不仅影响了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厂家和经销商的利益,而且也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禁售令后,一些电动自行车厂家纷纷前往厦门、泉州开拓市场,而转战其他城市的结果首先就是成本增加。

  8月27日上午,记者在福州五一广场附近的“电动自行车一条街”看到,原先销售电动车的位置已被自行车或其他行业所取代,整条街十几家店铺,有的已经改为经营自行车,有的由原来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改为电动自行车维修店,还有一些店铺原来悬挂在显著位置的店面广告牌中的“电动”字样已被涂掉。

  随着电动车经销商、厂家的撤出,电动车的维修、检查等售后服务逐渐成为市民心头之痛。记者发现,随着众多厂商纷纷撤出榕城市场,对于以前与销售紧密结合的售后服务,大部分商家选择了授权、委托、代理等办法,在福州寻找维修代理商,以前厂家对消费者做出的“免费维修”承诺已经成为一句空话。目前,消费者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出了故障,只能把问题零部件寄回厂家,待厂家检验后再把新的零部件寄给消费者。一个来回,浪费时间不说,消费者还必须承担维修费和零部件的邮寄费用。

  反思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杨建顺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有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反思:问题一,福州市政府能否禁售电动自行车?在杨教授看来,虽然福州市政府有权制定颁布相关规定,但是,禁售电动自行车必须有法律依据,否则就有违法行政之嫌。然而,福州市政府禁售电动自行车不是基于电动自行车产品没有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质量不合格等理由,而是基于交通管理方面的考虑,故其禁售于法无据。此外,政府规章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程序必须合法,必须履行正当程序。像本案这样涉及广泛而重大的权利利益问题,政府在作出决策之前必须权衡各方利益,履行科学、合理、公正、民主的决策程序,如举行正式的听证会、组织专家论证会等。令人遗憾的是,福州市这一《通告》的制定颁布似乎并没有履行作为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正当程序。此外,为了确保执行有效,相关规定必须设定相应的缓冲期间,给企业和消费者留有适当的余地,并采取一定的措施补偿企业和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问题二:福州市工商局能否依据《通告》进行处罚?对此,杨教授解释说,《通告》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一旦颁布施行,便产生公定力,当然也拘束工商管理部门。因此,工商管理部门依据该规定执法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由于该规定本身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瑕疵,这就决定了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执法的合法性是令人置疑的。

  首先,“原营业执照中的电动车经营项目一律无效或不予认定”,实质上是吊销执照。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吊销执照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专属设定事项,地方法规不得设定,政府规章、行政决定和命令更不得过问!同时,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既不是无照经营,也不是超范围经营,更不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销售行为没有触犯我国的任何法律。因此,仅依据《通告》进行处罚,是于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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