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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下的政府经济行为研究(下)——中国经济法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三、WTO下政府经济行为规范研究展望

  经济法学对于政府经济行为的研究实属必然,但是,长期以来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以单纯的现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国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老死不相往来”以及经济法理论本土资源缺乏的传统却是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我们认为:政府经济行为乃至整个经济法研究在WTO规则下必须实现创新。

  (一)政府经济行为的新制度背景

  迄今为止,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等各种新观念、思潮已经成为法律制度创新的重要思想源头,也极大地改变了政府经济行为的作用方式。具体而言,知识经济凸现了知识在生产要素构成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它要求政府在高新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扶植等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予以更多的法律制度保障,以提高国家竞争力与创新能力;作为一种全新发展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人心,引发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系列显著变化,如经济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宏观调控方式与市场规制方式的变化等。由此,可持续发展目标内化为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取向与具体制度,给整个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它要求以新的角度、从更大范围和更长远的未来利益来考虑、衡量政府经济行为的价值取向,行为的实施手段,行为后果的评价,以及行为的作用方式等;经济全球化是人们对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相互渗透乃至体现出一体化这样一个事实的引申性描述,其主要诱因既有技术方面的,也有制度方面的。从技术方面来看,交通、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日益发展及其在金融、贸易等领域的广泛运用,使各国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效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而从制度方面来看,世界经济秩序在重组之中,各种世界政治经济行为主体的关系在发生着重要变化。全球化不仅是其他国家,而且也是中国政府经济行为面临的新的生态环境[5],给中国政府经济行为提供了新的机遇与全面挑战。全球化的本质是带有较强渗透力的开放促进机制,直接导致政府对经济事务甚至国家主权事务的管理难度趋于不断提高。一方面,经济资源在追求效用最大化动力的驱使下有快速流动的要求,这必然和政府对资源在国家间配置的经济主权发生冲突,给问题的处理增加复杂性。另一方面,世界性的外部性问题,包括经济动荡、分配不公等现象的客观存在,却无法依靠一个强制性的权威机构来予以解决。因此,中国政府必须在具有清醒意识的前提下努力增强自己的应变能力,以求在不利的世界经济活动规则和制度安排下维护民族利益。在此基础上,中国政府还必须合理调整自己的经济职能,全面提高、改善政府经济行为运作的水平与方式,使之适应国际经济结构和世界市场的重大变化,促进经济的良性稳定发展。

  2、新制度背景对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

  不可否认,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这样所谓的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新三角”在WTO中得到了充分的反应[6],WTO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制度安排,引起了法律的全球化运动。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纷纷进行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法律改革。根据世界银行1996年的一份报告,全世界共有120多个国家在进行法律改革,共投入资金几百亿美元。此次的法律全球化是以国际组织的条约、规章为各国所接受以及国际组织开始介入一国国内经济政策的制定,出现了“主权的第二次转移”即一国将某些主权让位于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共同体为特征的。而全球化趋势的基本原则和最终目的是增强法的可预见性、可计算性和透明度,减少国家干预,实现资本的自由流动、贸易自由,实现法治[7].这些对于中国政府经济行为的影响都是巨大的:

  (1)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构

  作为WTO成员,中国必须要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中国整合入国际体系,也必须加快法律全球化的进程。在这个进程中,法律所要调整的不仅是对外贸易关系,也影响到中国政府和市场之间关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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